黑龙江海事局: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已于2002年7月1日起对公约要求的所有国际航行船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已分别于2003年1月1日、2004年7月1日和2007年7月1日起对我国第一批国内航行船舶(载客定额50人及以上跨省航行的客滚船、旅游船、高速客船和150总吨及以上的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第二批国内航行船舶(载客定额50人及以上所有跨省航行的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第三批国内航行船舶(500总吨及以上沿海跨省航行的散货船和其他货船)生效。

以上规则的实施,有效地加强了上述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促进了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的落实。鉴于中俄黑龙江界河的特殊性(航行中俄界河的船舶只需遵守船旗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黑龙江、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松阿察河及兴凯湖之国境河流航行及建设协定》的有关规定)和当时该水域船舶及其公司的管理水平,经中俄协商,在实施上述规则时未将航行该水域船舶纳入实施范围。

为加强中俄黑龙江界河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按照“条件成熟一批,《国内安全管理规则》推进一批”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国内安全管理规则》自2010年7月1日起对载客定额50人及以上的所有中俄黑龙江界河航行的中国籍客船生效,请你局做好规则实施的相关工作。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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