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正确的仲裁理念。对于国际海事仲裁制度,中国船厂必须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现实告诉我们,英国的造船业已经不再“兴旺”,但伦敦的海事仲裁却仍然方兴未艾。不可否认,在中国仲裁,对中方来说会有许多便利之处,包括仲裁使用的语言、出庭的便利程度等。但这绝不意味着中方仲裁能够“逢打必赢”。仲裁作为一种解决国际海商事纠纷的方式,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选择或一致同意,因此不可能成为某一行业或某一国家当事人的“保护伞”。对此,中国船厂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

 

避免或减少文化差异带来的不利影响。在国际海商事仲裁中,文化差异可能对仲裁结果带来的影响是“隐性”的,却是不容忽视的。西方人并不敌视仲裁。相反,他们将仲裁视为生意中的一件平常事,是一种解决许多注定会产生的分歧的文明方式。但在大多数中国人心中,“仲裁和去法院诉讼一样,是打官司”。一旦与他人打官司,对方就不再是“朋友”,而是“仇敌”,便会想方设法在案件中取胜对方。总之,中国船厂要接受或准备参与伦敦仲裁,就需要学习、了解西方的文化,特别是有关争议仲裁的文化;努力调整好心态、用更加得体的言谈举止赢得仲裁庭的好感与信任,不要让仲裁庭对中方产生反感或误解。

重视语言不通可能给中方造成的不利后果。尽管在国际仲裁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程序使用的语言,但“伦敦仲裁,适用英国法”注定了英语的主导地位。由于英国法中的一些概念、制度,在中国法中并不存在,许多英国法的概念几乎无法用中文精准地表达,有可能让中国人产生理解偏差。特别是在“交叉盘问”过程中,英国律师提出一些较为“刁钻难懂”的问题,常常“只可意会,无法言传”,令中方证人无法准确回答。对于在伦敦仲裁中存在的语言不通而可能给中方带来的不利后果,中国船厂应当给予高度的重视,并采取一切可能的办法将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正确理解专家证人的职责与作用。在伦敦仲裁中,对于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当事人可以聘请专业人士担任专家证人向仲裁庭提供专家意见。专家证人的首要义务是不偏不倚地协助仲裁庭,这对于信奉“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理念的中国人而言是不能接受的。一方面,一些中国当事人常常向自己聘请的专家证人提出“非分要求”;另一方面,被聘请的中国专家证人误把自己当成了中方的代理律师,给出了一些“非专业的意见”,进而导致在“交叉盘问”过程中无法自圆其说,最终不被仲裁庭采信。因此,在伦敦仲裁中,中国船厂必须正确地理解专家证人的职责与作用,恰当地聘请与使用专家证人,避免因此而给仲裁结果带来不利的影响。

重视合同范本的选择以及附加条款的措辞。众所周知,国际上有许多造船合同的范本,供船厂与买家在签订造船合同时选择使用,如日本造船协会的格式合同、波罗的海及国际海事委员会的新造船舶标准合同、西欧造船厂协会的标准造船合同格式等。在这些标准造船合同格式中,有的较多地关注船厂利益的保护,有的则较为关注船厂与订造方双方的利益平衡。在订立合同时,中国船厂应当重视标准合同格式的选择,以及标准合同条款的删减以及附加条款的措辞及含意,并在必要时不吝啬千金聘请称职的专业律师提供帮助。

英国法”写入合同,中国船厂就必须努力学习、了解伦敦仲裁的程序基本规则以及有关英国法的基础知识,并在必要时获得关于英国法的专业意见。只有这样,才能在签订合同时,避免订立“权利不确定”“义务不清楚”的合同;在履行合同时,才能做到恰当或准确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主张自己的权利;在发生争议时,采取最为有效、最为有利的应对措施。

经过长期的艰苦努力,中国已经成为造船大国。在迈向造船强国目标的过程中,深受跌宕起伏的国际航运市场影响,国际造船合同纠纷仍将时有发生。较之法院诉讼,仲裁具有许多优势,并仍将是未来相当长的时间里解决国际造船合同纠纷的主要方式。为此,中国船厂必须了解并熟练掌握国际海事仲裁这一解决国际造船合同纠纷的重要方式。就目前国际海事仲裁的基本格局而言,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里,伦敦仍将是解决国际造船合同纠纷的国际海事仲裁中心。为避免重蹈覆辙,中国船厂应当从过往伦敦仲裁屡屡败诉的经历中吸取经验教训,包括慎重选择或接受“伦敦仲裁,适用英国法”、建立正确的仲裁理念、避免或减少文化差异对仲裁结果带来的不利影响、重视语言不通可能给中方造成的不利后果、正确理解专家证人的职责与作用、重视造船格式合同范本的选择及其条款的删减以及附加条款的措辞及含意等,并在此基础上,采取针对性措施,力争在未来的国际造船合同纠纷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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