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工信部正式公布经修订和征求意见后的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修订)》。业内人士分析,随着新版“规范条件”的实施,钢铁违规产能可能合法化。

据了解,“规范条件”初版2010年6月发布后,迄今并无一家钢铁企业获得达标认定。有专家向中国经济时报提供的材料中指出,导致上述结果的主要症结之一是,不少企业虽达到了“规范”规定的硬性标准,但其主要装备属于未经国家发改委核准而建造的“违规产能”。“民营钢企多数属于这种情况,有的国企甚至央企也存在部分违规产能。”上述不愿具名的专家表示。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了解到,新版“规范条件”基本延用了旧版中有关企业和装备规模、环保、节能、安全等标准,其中对环保排放和节水标准的要求略有提高。

“新版一个重要看点,是删掉了旧版申请材料包括 ‘项目核准或备案等审批文件’的要求。”对此,有业内专家解读为 “这意味着此前没有经过审批即上马的钢铁项目,如果能符合最新修订的“准入条件”中规模、工艺、节能环保等各项门槛标准,将可能既往不咎。”

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将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划分为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三类,其中核准制适用于不使用国家资金但属于 “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根据与此配套的投资项目目录,钢铁工业主要装备被列入“核准制”管理范围,核准权统一上收至国家发改委。

业内认为,“决定”的初衷是改变当时“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旧体制,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实现“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的改革目标。因此,这本质上是一项促进市场化改革的措施。

对企业上报申请是否给予核准,“决定”规定政府仅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

但是专家指出,在具体实施中,核准制超越了其应有功能,将市场供求、经济效益等微观决策要素纳入了取舍标准,演变成与审批制差不多的一种“替投资主体决策”的制度。

“投资核准制看似严格,实则名存实亡。它在钢铁行业实施七八年来,钢铁产能从当时的4亿多吨增加到目前的9亿多吨,新增产能中获得‘核准’的大约只占四分之一,其中多数还属于 ‘先斩后奏’的项目,其余则是绕过核准上马的‘违规产能’。”

前述不愿具名的专家对本报记者表示,这主要是基于对我国钢需求过于保守的预测和 “产能严重过剩”的一贯认识,企业上报的钢铁冶炼项目基本上得不到核准。于是中小企业干脆“绕着走”私自建设,而“听话”的特大型国企则被束缚了发展的步伐。例如,宝钢湛江项目从申报到核准,长达六年之久。

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钢铁行业未取得完备核准文件的钢铁产能约占全行业产能的半数左右。对大批违规产能如何处理,是近几年来困扰政府主管部门的一道难题,也实质性地影响了企业兼并重组等结构调整工作的正常进展。因此,在业内看来,此事能否妥善解决,对钢铁行业健康发展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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