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位知名度颇高的市场分析人士针对最近出台的“新税制”作出解读,其中称新法的覆盖面较全,但凡涉及中国的国际运输业务都属于纳税范围。

也就是说,非中资船东凡是取得涉及中国的租船利润,无论何种形式基本上都须缴税。此外他们还负有向中国监管机构作出申报的“重任”,同时在很多情况下,相关税款将从船东开具给中国客户的发票金额中预扣。

这位分析人士—上海航运经纪人俱乐部(SSA)秘书长刘巽良还澄清说,在为船东或租赁客户代缴代扣税款方面,船舶经纪的义务与以前保持不变。

《贸易风》此前曾就近期出台的新法进行报道,其中提到敬海律师事务所(Wang Jing & Co)的陈向勇及其同事发出的相关警告。上述两位驻于广州的律师称,他们在波交所网站发文提醒此事后,不断有客户来电询问。

但掌管中国新造船价格指数(CNPI)与上海航运经纪人俱乐部的刘巽良指出,有关这项税制的报道近来在业界传得沸沸扬扬,其实很多都是不必要的误读。

当时敬海律所的律师提出,新法最不容忽视的问题还在于如果船东和租船商均不在中国,这项税制是否依然适用?如果适用,中国又打算如何推行并收取税款?

对此刘回应称,这其中并无不明确之处,关键就看什么是“国际运输业务”。

对于这个概念,现在新法已作出明确定义—非居民企业但凡从事进出中国境内口岸的国际运输业务并取得收入,都将被视为中国纳税人。此外,无论其业务形式是航次租赁、定期租赁、还是诸如码头运营及仓储等辅助性活动,上述定义均适用。

有鉴于此,有些船东为了减轻税负,可能会考虑将船舶的注册地点改为那些与中国签有双边税务条约的国家,如希腊、塞浦路斯以及新加坡等。据敬海的律师此前预测,可能会有很多船因此“逃”往上述国家,以避免被双重征税。

不过刘指出,新税制的覆盖范围可以说是相当全面。

“办法里写得十分明确,如果外资公司在中国从事相关业务,都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应地,它们也可以根据税务条约申请税款减免。”

为提供明确解释,他还列举出一系列外资船东必须就租船业务缴税的情况:

a) 买方派船的期租船,以外国租船公司为纳税人;

b) 程租船,以外国船东为纳税人;

c) 中国租用的外国籍船舶再以期租方式转租给外国公司的,以外国公司为纳税人;

d) 外国公司期租的中国籍船舶,以外国公司为纳税人;

e) 其他外国籍船舶,以其船公司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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