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拟提高船舶用油标准

在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我国对于船舶污染排放的控制不断趋严。

2015年12月,交通部印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设立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确定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目的是通过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以下简称“排放控制区”),控制我国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改善我国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

《方案》设定的目标包括:自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

《行动计划》要求,2019年底前,调整扩大船舶排放控制区范围,覆盖沿海重点港口。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同时,2019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取消普通柴油标准,重点区域、珠三角地区、成渝地区等提前实施。

该知情人士说:“我们继续推进或者是调整升级排放控制区的方案是一项必然要开展的工作,从国际上来说,2020年全球水域都要使用0.5%的船用油了。”

而据Seaway了解,7月9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征求《船舶排放控制区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意见函里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上海组合港管委会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厅,中国船舶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船东协会,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部规划研究院、部科学研究院、部水运科学研究院、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部法制司、综合规划司、水运局、科技司、国际合作司: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大力推进生态交通建设和绿色航运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5〕177号),结合国际国内船舶污染防治的新形势与新要求,我部在实地调研基础上,形成《船舶排放控制区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并请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区、市)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征求和汇总当地主要港航单位的意见。请各单位于2018年7月13日前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视同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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