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意见函,未来适用的船舶排放控制区的方案主要是针对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但军事、渔船、体育运动类船艇将除外。

此外,本次方案还明确的标出出了排放的控制区的范围,具体坐标如下:

本次方案针对硫化物和颗粒排放控制的要求是:

2019年1月1日起,在控制区航行靠泊的含硫量不大于0.5%m/m的燃油;2020年1月1日起,航行不大于0.5%m/m的燃油,但靠泊不大于0.1%m/m的燃油.进入海南水域一律不大于0.1%m/m的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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