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氮氧化物排放的要求是:

在建新船,要求2020年7月1日起,在建的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主机功率大于37KW的要满足《船舶发动机排放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第二阶段)》的第二阶段(略低于IMO的TireIIII的标准高于IMO的TireII的标准)。

在用船舶,要求2020年7月1日起,在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若船上最大单台发电机功率大于500KW的,应使用型式检验符合船舶发动机排放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第二阶段)》的第二阶段的船舶发动机。

而不满这些要求的船舶在停靠码头时候要求使用岸电。

对于外籍船舶在我国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不能要求其对船舶结构进行改造,所以本次调整方案不对国际航线船舶氮氧化物提出要求,仍按IMO TireII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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