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反恐和防扩散领域的合作,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都签署了杜绝运输核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合作谅解备忘录,范围已经扩展至全球超过100个大港。船舶运输这类危险物质,将面临制裁。

最近,就有一艘货船被检出核放射性物质而被紧急拦截。

该船已被肯尼亚扣留,因为该国是《印度洋谅解备忘录》的签署国,该谅解备忘录规定成员国有义务防止、拦截和打击放射性和核材料的贩运。

放射性物质超标  核废料被伪装成电子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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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肯尼亚当局扣押了丹麦船东的货船MV Seago Piraeus号,该货船涉嫌运载伪装成挂锁和硬件物品的有害核废料。

据报道称,这艘名为 MV Seago Piraeus号的船只于 12 月 2 日在印度装载,目的地是坦桑尼亚的达累斯萨拉姆港。在12月15日抵达蒙巴萨港之前,该船曾前往印度、阿曼和巴基斯坦。

肯尼亚港口管理局(KPA)代理安全负责人Tony Kibwana表示,高标准的操作程序和现代化的扫描设备帮助该国在船舶抵达港口之前检测出20英尺集装箱中的铀物质。

Kibwana表示,蒙巴萨港已经配备了对付非法贸易和其他假冒产品的设备,以确保港口工人和船员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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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V Seago Piraeus号经过了多个港口,但我们很高兴在集装箱到达接收港之前就找到了它。我们将保持警惕,确保进口商遵守既定的海上贸易法。”

14日,装有放射性物质运往桑给巴尔的集装箱被检测出含有放射性物质,该集装箱的一个集装箱被检测出放射性物质超标,因此,当天上午,该集装箱被要求返回印度装货港。

据肯尼亚港务局(KPA)称,从阿曼萨拉拉赫港停靠在蒙巴萨港的MV Seago Piraeush号载有4196个集装箱,但扫描后发现一个20英尺长的集装箱,其标识号为TCKU3337296,显示出高水平辐射,迫使港口将其隔离。

“该集装箱是由一个名为Shipper Prama出口有限公司的商人在印度装载的,该公司位于印度马哈拉施特拉邦。

他补充说,“在怀疑集装箱后,为了保护船员,将他们离船隔离,并使用辐射门监测(RPM)模型扫描了两次船舶,它显示了高于世界卫生组织水平的铀。”

船舶被扣押  船员全面接受医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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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尼亚扣押并隔离了这艘船,因为它是印度洋谅解备忘录的签署国,该谅解备忘录规定成员国有义务防止、拦截和打击放射性和核材料的贩运。

肯尼亚海事局(KMA)局长Robert Njue表示,他们于12月15日获悉该船及其危险货物的存在。

“肯尼亚港务局 (KPA) 呼吁多机构团队联合登船,以获取有关集装箱的信息。肯尼亚港务局 (KPA)会见了船长和高级船员,” Robert Njue说。

肯尼亚核监管局 (KNRA) 表示,它正在与卫生部合作,以确保公众不会受到核废料的辐射,核废料会导致严重的健康问题,如癌症和心血管疾病。

“我们正在获取样本以确定怀疑为某些放射性物质的物质,我们已采取一切措施与多个机构的其他团队合作进行测试,测试结果将公开。” KNRA总干事约瑟夫·迈纳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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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尼亚内阁卫生部长 Mutahi  Kagwe 指示 KNRA 检查这批货物,以确定有问题的放射性物质、数量和船内的位置。“该集装箱排放的放射性物质威胁着肯尼亚人的健康和生命。”他说。

并对船上的所有船员进行体检,根据《公共卫生法》第60条和第62条规定,船上所有的船员都被负责蒙巴萨的卫生和港口卫生总干事拘留和讯问,并要求该船船员回答任何问题。

港口卫生官员已被合法授权登上停靠在蒙巴萨的任何船只,并对船员进行医学检查,以确定他们是否遭受了辐射中毒。

该集装箱在12月14日被隔离后,经过扫描,并采取了所有保护船员的措施,于15日重新装载。

肯尼亚港务局(KPA)12月20日表示,MV Seago Pireaus 号在所有24名船员和港口工作人员接受了辐射测试并发现身体健康后,该船于周日凌晨4点启航返回印度。

公司事务主管Bernard Osero表示,正如所报道的那样,在集装箱中没有发现核物质,但船上装有各种硬件产品。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消息人士告诉说:"这显然是在东非倾倒危险物质的一种手段。我们有证据证明所宣布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但放射性物质也在船上,并且正在发射高辐射。"

今年9月1日,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新《海安法》对于船舶危险货物的载运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值得海员朋友们重视。

以下为新《海安法》中关于危险货物运载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船舶载运货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

第六十二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持有有效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根据危险货物的特性和应急措施的要求,编制危险货物应急处置预案,配备相应的消防、应急设备和器材。

第六十三条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将其正式名称、危险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通知承运人,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妥善包装,设置明显的危险品标志和标签。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为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危险货物品名表上未列明但具有危险特性的货物的,托运人还应当提交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表明该货物危险特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文件。

货物危险特性的判断标准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第六十四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和停留的时间等事项:

(一)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符合海上安全运输要求;

(二)船舶的装载符合所持有的证书、文书的要求;

(三)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资质。

第六十五条 船舶、海上设施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或者装卸、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遵守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在港口水域外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安全作业区:

(一)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符合海上交通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二)拟过驳的货物符合安全过驳要求;

(三)参加过驳作业的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过驳作业能力;

(四)拟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周边环境适宜开展过驳作业;

(五)过驳作业对海洋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六)有符合安全要求的过驳作业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八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登船检查、查验证书、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电子监控等方式。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涉嫌存在瞒报、谎报危险货物等情况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开箱查验等方式进行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开箱查验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港口经营人和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一百零八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一)未经许可进出港口或者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

(二)未按规定编制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配备相应的消防、应急设备和器材;

(三)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的要求从事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

第一百零九条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托运的危险货物的正式名称、危险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通知承运人;

(二)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危险货物妥善包装,设置明显的危险品标志和标签;

(三)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四)未依法提交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表明该货物危险特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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