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船员常见疾病有哪些?船员因疾病主张职业病索赔能否成立?能否构成工伤?除了工伤索赔船员还可能会主张哪些索赔?带着这些问题,本文针对船员因疾病向船东索赔的情形,从疾病情况、法律关系、船东责任、索赔的应对等方面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对船东如何应对索赔提出建议。

船员疾病是指船员在船上工作期间产生疾病或因在船工作原因而在法定工作期间人身受到本身内部细菌感染或病毒侵害而产生机体异常,对环境适应能力减弱甚至丧失。不同于之前讨论的人身伤亡损害,后者是指因外力作用导致的船员身体受到伤害或导致死亡的结果。

一、疾病种类及成因

受其职业特点影响,船员极易患各种疾病。根据早期的一份调查显示,在船员易患疾病中,按照发病频率统计的船员多发疾病依次为:

1、泌尿系结石(肾绞痛),为船员常见疾病中最高发的类型,所占比例大约为13.5%,发病以20-49岁年龄段居多(发病概率为85.7%)。泌尿系结石与年龄及性别有关,男性35岁为高发年龄;与蛋白动物、高嘌呤和饮食纤维素过少及引用过多含糖饮料有关;与在机舱和甲板高温工作环境出汗多、饮水少有关。

2、上消化道溃疡出血,以30-49岁年龄段居多(发病概率为70%)。航行中的紧张工作、昼夜不停的暴露在震动、颠簸及噪声环境;晕船引起的呕吐、胃及十二指肠逆向运动和胆汁返流的损害;轮换值班而导致的生物钟及饮食节律的紊乱等引起胃酸和胃蛋白酶分泌增加,抑制粘液分泌或使胃粘膜血管痉挛、缺血,最终导致溃疡形成。

3、恶性肿瘤(癌症、白血病等),约占6.7%,其发生率较高,应引起高度重视。从资料统计来看,未发现恶性肿瘤与航海工作有直接关联。

4、腰腿痛(如风湿病),约占5.8%。与航行中的气候变化及船上特定的工作生活环境有关。

5、急性阑尾炎,以20-39岁年龄段发生率较高。其原因可能是低纤维食物和增加糖摄入以及改变了大便习惯和肠内容物的结果。

6、精神病,以20-39岁年龄段较多,主要是因为年轻人心理承受能力较差。

同时,在另一份统计中显示,上呼吸道感染和急性支气管炎、口腔溃疡、皮肤病等也是船员发病率高的疾病。

二、船员疾病的职业病认定

船员职业病是指船员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一般来说,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具体可构成职业病的疾病可参见我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规定的职业病主要包含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职业性肿瘤等种类。

上文船员易发疾病中,泌尿系结石(肾绞痛)、腰腿痛、急性阑尾炎、精神病、上感和急性支气管炎等疾病并不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恶性肿瘤、溃疡、皮肤病三种疾病虽然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但被认定为职业病的可能性也很小。

首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规定了放射性肿瘤和职业性肿瘤两类,放射性肿瘤由于接受电离辐射后发生,职业性肿瘤主要是氯甲醚、砷等物质导致的,或由于焦炉等环境造成的肺癌。船员工作环境中一般不会接触到射线或以上导致肿瘤的物质,也没有焦炉等环境,常见的食道癌、肺癌、直肠癌等肿瘤疾病与岸上工作人员、非船员相比并没有呈现出典型的特征,所以可以认为船员患肿瘤的,一般不构成职业病。

其次,关于溃疡类疾病,《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相关规定见职业性皮肤病类别下,至于船员易发的上消化道溃疡不属于这一类别下,根据我们对法院以往判决书的检索,基本未发现因溃疡而主张的职业病索赔。

另外,我们也对海事法院等审理的关于涉及船员职业病一类纠纷进行了了解和检索,在以往的审判案件中,并没有在船上工作的船员被认定为职业病的判例。少数认定为职业病的案件如船厂员工在船厂从事涂装等工作患“矽肺”,员工在集装箱公司冲压车间工作患“白血病”的案例均不涉及船员。

三、船东可能面临的索赔及应对

结合我们所处理的几起船员疾病索赔案件可知,船员因疾病可能从以下三方面向船东索赔。

1、主张构成职业病和进行工伤索赔

职业病工伤不同于普通工伤索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之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权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因此,船员疾病一旦被认定为职业病/工伤,除了需要支付工伤保险赔偿(该部分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支付)外,还可以对未获得赔偿的部分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2、船员服务合同下的医疗责任及医疗期待遇

船员也可能根据与船东签订的船员服务合同请求船东承担责任。在船东与船员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可能会有关于船员医疗费用和医疗期的规定,比如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与中国船东协会签署的《中国船员集体协议》(2013年版)中第三十三条:“船员在船期间发生伤病,船东应当及时安排必要的治疗(包括住院治疗),直至痊愈或者医院治疗期结束,并支付船员医疗费和食宿费”,关于发生疾病船员医疗期的规定可见第第四十二条:“船员在船期间发生或者源于这期间工作而发生疾病或者受伤的,船东应当及时为船员安排治疗。治疗期为:直至痊愈;确诊为永久性疾病或者永久性残疾;约定的治疗期届满。双方约定的治疗期不应少于6个月。在治疗期内船东应当负责支付船员的全部医疗费和全额在船工资。”

另外,《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已经生效,虽然我国暂时还没有加入,但有消息称该公约有望在今年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在一年后正式在中国实施。届时,则该公约要求“船东有责任对船员从履职之日开始到被视为妥善遣返之日期间所发生的或源自这些期间的就业的疾病和受伤承担费用”,将成为船员请求船东承担责任的另一个依据。

3、主张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船员可能会因此主张船东没有提供必要的医疗措施、饮用水质问题等问题导致疾病发生构成侵权,或因为船东指示船舶驶往存在疫情的港口感染传染性疾病等请求承担侵权责任。

四、船东可以考虑的抗辩理由及应对措施

针对船员因疾病提起的索赔请求,船东可考虑以下方面的问题和抗辩理由:

1、双方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在我国法律下,《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外轮船东不受该条例的约束,船员主张船东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就没有法律依据。

2、是否构成职业病的认定

根据以往判例,和职业病认定的相关程序,船员主张因工作患有职业病,需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由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国家对设立/经营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条件也有严格要求。如果对诊断结果有异议,需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并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因此,职业病诊断和鉴定都有严格要求。至少不能仅凭船员一方之词、或治疗医院的结论简单认定。

船员因职业病申请工伤保险赔偿的,还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以后30日内向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如上文所提到的,以往的案例基本没有船员疾病被认定为职业病的案例的情形。

3、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对于主张船东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措施、饮用水,或主张构成职业病索赔侵权损失,该举证责任应当由船员承担。

我国法律要求主张侵权的一方需证明侵权行为、侵权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所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其中在因果关系方面的举证尤其困难。如上所述,对职业病的鉴定存在诸多限定,且在船上不存在放射性物质、粉尘、苯等情况下,基本不会被认定为职业病。证明某一疾病是因为在船的原因造成也很难,通过对癌症等疾病的病理进行分析可知,某一种疾病可能由多种原因引起,例如生活中有80多种亚硝胺化合物可能导致结肠、食管、胃等消化系统癌症。癌症细胞存在于身体内直到恶化的时间可能是从几个月到几十年不等。如何证明船上何种物质,在哪一个时间导致了恶性肿瘤,并且是导致发病的主要原因,这是相当困难的。比如在一个案例中,船员上船工作9个月,下船数月后发现罹患癌症,其基本无法证明疾病的发生与在船的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服务合同下的责任及违约责任

船员与船东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有关于医疗费用和医疗期的约定,这一约定一定程度在于保护劳动者,但应注意“船员在船期间发生或者源于这期间工作而发生”的界定,如果疾病不是在船期间发生,那么船员应举证证明这一疾病是源于这期间工作而发生,这无疑会十分困难。

无论如何,在服务合同下,船东应当提供符合要求和约定的设施、医疗条件,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给予治疗,否则很可能面临船员索赔因为延误治疗、缺乏医疗设施、医疗条件而导致病情延误造成的损失。

五、提示

针对船员多发的疾病,船东或船员外派公司应尽量预先采取必要措施,如应注意定期对船员进行体检,特别是增加必要的肿瘤筛查项目;应针对多发疾病预备必要的药物和治疗条件;定期对船员进行心理辅导;对在船船员进行良好的生活习惯、进行运动锻炼的指引等。针对船员因疾病索赔的情形,应主要根据个案情况,参考所签订服务合同的约定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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