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

    航运由于其运行成本低、载运量大、耗能低,在长江流域的经济发展中一直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长江黄金水道建设步伐的加快,航运业迅速发展,长江通航里程已达2800公里,货运量占全国内河运量的80%。与此同时,长江航运中的船舶污染问题也日趋显现。多年来,国家有关部委和沿江省市高度重视长江水环境保护及船舶污染治理,制定了关于船舶污染防治的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加快淘汰更新老旧船型,推行船舶标准化建设,采取积极的防治措施,并逐步建立预控体系和船舶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沿江地区海事部门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船舶污染对长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沿江用水安全的威胁依然存在,船舶污染治理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第一,船舶日常营运中产生的污染问题突出。船舶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等废弃物大都未经净化而直排入江,其中大肠菌群、污染物浓度均超标数十倍。部分船舶虽然已按规定安装了防油污、垃圾污染设备,但由于不愿承担设备使用维护费等原因,实际使用情况较差,往往采取“港内不排港外排、白天不排晚上排”的手法,偷排乱排现象必较突出。加之船舶流动性大、污染面广,形成了流动的污染源。此外,装载油品和散装液体化学品的船舶因改变货种或是船舶维修、拆解时洗仓,如果污水任意排放,也会造成对水体的严重污染。

    第二,船舶突发性事故引起的危险品污染问题严重。沿江集中了我国众多大型石化企业,原料和成品大多通过水路运输。长江已成为危险品集中转运的大通道,运输量逐年增多,增加了重大船舶污染事故风险。例如,长江江苏段干线长360公里,加上捷水道共约550公里。近年来,长江江苏段船舶流量不断增大,运输危险物品种不断增多。2007年,船舶载运危险品7277万吨,其中散装化学品达3017万吨,比2006年增长25.5%,占总量的41.5%。重庆市有近200艘危险品运输船,其中,散装液化船舶115艘,年运输危险品700多万吨。部分化学品运输船舶性能较差,大都没有统一明显的危险品标识。一旦发生泄漏事故,大量的污染物集中排放将危及三峡库区和长江中下游水环境安全,往往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据长江海事局统计,1988—2007年的20年间,长江海事局辖区共发生重大船舶污染事故25起,直排入江的污染物2882吨。

    加强长江流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不仅关系到长江流域水质的改善和沿江城市居民的饮水安全、渔业生产安全,还关系到沿江省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快出台长江流域船舶污染防治相关法规和配套政策

    在国家立法的框架内,制定与之衔接的地方法规,建立船舶污染防治的法规体系、政策体系和标准体系。对1983年开始实施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予以修订和完善,提高原有排放标准,对承载化工、油料等易污染货物的船舶应实行许可证制度,并强制实施统一标识。

    二、加大对航运船舶主要污染物减排的财政投入

    长期以来,长江水运基础设施投入不足,港口、码头设施较落后,老旧船舶较多,船舶环保设施配备较差,防污设备改造资金短缺等问题十分突出。建议将船舶污染防治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保措施、污染事故防控等投入,纳入国家和地方扩大内需、促进发展的总体安排中予以考虑。同时,采取开征船舶污染防治税、建立船舶污染治理基金等方式,统筹解决长江船舶污染治理的资金问题。

    三、建立健全长江流动污染源管理体制和应急机制

    针对船舶污染点多、线长、面广,又具有流动性的特点,加强长江沿线各省市的合作,逐步建立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船舶污染防治体制和内河船舶污染应急体系。沿江各地方政府应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建立健全船舶防污染应急预案,以便迅速有效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同时,针对内河航道网对接联通,以及跨水域、跨区域的特点,建立区域协作联动平台,实施统一应急管理,提高防治和处置效率。

    四、建立船舶污染的经济补偿机制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污染,谁赔付”的基本原则,对船舶污染超标排放实施征收排污费。机动船舶应该与机动车一样实施强制性保险,实行船舶污染事故赔偿强制保险制度,通过市场化运作,落实清污及赔偿费用,确保应急清污处置顺利进行。

    五、加强对船舶经营者和船员环保意识的教育

    逐步建立环保岗位培训制度、环保考核制度、环保奖惩制度和环保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船舶流动污染源防治的社会化宣传教育,并纳入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的总体规划中。破除“长江这么大,排点污无关紧要”的错误观念,逐渐形成“保护长江,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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