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海事法院针对审理的多起集装箱货物盗窃引发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提醒货代企业要提高风险意识,选择资信较好的从业人员,进行事先风险预防和控制,以避免集装箱货物监守自盗情况发生。

    集装箱货物易发生监守自盗情况,一是因为陆路运输行业鱼龙混杂,存在大量个体经营者,信用较差,二是因为海关在集装箱货物出口过程中,不可能对所有货柜进行开柜检查,货物短少不易被察觉。

    由货物被盗引发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货主已就货物短少向收货人进行赔付,因而向货代企业提出追偿;二是犯罪行为人已被提起刑事诉讼或受到刑事处罚,可能存有赃款赃物,但经济赔偿能力较弱;三是犯罪行为人并非直接受雇于货代企业,两者间存在多层委托关系,可能引发连环追偿案件。

    由于最终的陆路运输经营者通常经济赔偿能力较弱,因此货代企业很难通过追偿诉讼获得实际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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