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28日电 日前,交通运输部网站刊登文章解读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文章称,《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已于2010年3月1日生效。《防污条例》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分别对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为制定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提供了立法依据。

  文章称,国际海事组织(IMO)先后通过了《73/78防污公约》及其六个附则,对船舶油类、有毒液体物质、包装有害物质、生活污水、船舶垃圾与大气污染的预控做出了系统而详细的规定,包括船舶防污证书文书的配备、防污染结构、防污染设备配备、污染物排放控制等各方面要求。该公约对加强海洋环境保护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已成为加入国家最多、实施最为广泛的公约之一,中国也已加入《73/78防污公约》及其全部六个附则。作为《73/78防污公约》缔约国,中国必须全面履行公约及其附则各项要求,包括制定相应的国内法规,确保公约各项要求得以严格执行。因此,建立专门的规章,使现行规定与公约最新要求相一致,做好与《73/78防污公约》公约全面接轨,对提高我国的履约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文章指出,《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建立了完善的船舶污染预防制度体系,不仅从制度建设上满足了依法行政的要求,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提供了法制保障;同时也将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主管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使船舶及相关作业的行为更为有序,更为规范,使主管机关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更加明确。

  二是树立了环保与安全并重、责任共担的理念,对提高个人、企业与政府的海洋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是有助于提高船舶和有关作业活动的安全与污染防治水平, 从保护海洋环境、发展海洋经济、实现海运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引导海运业的良性发展,促进海运业结构的调整,为我国从航运大国迈向航运强国提供制度性保障。

  文章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共分七章,六十二条,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海事机构管理职能和船舶有关作业活动范围。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是指船舶污染物接收、装卸、过驳、清舱、洗舱、油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等活动。

  二是明确了船舶污染防治管理的一般要求,包括船舶应当持有规定的证书和文书,船员和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港口、码头和装卸站及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能力,船舶从事相关活动应当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并确立了高污染风险作业活动的可行性研究制度。

  三是建立了完善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管理制度。船舶经营人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前明确指定所委托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作业中应遵守有关标准和规程,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并将接收的污染物交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污染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避免船舶污染物造成“二次污染”,从而实现对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闭环管理。

  四是明确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管理要求。《规定》细化了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运申报、船舶适载申报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申报要求,明确了货物污染危害性质评估单位的认定标准,确立了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装卸、过驳作业的布设围油栏要求,规定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和特定区域应采取的安全和防治污染保障措施。

  五是明确了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管理要求。《规定》细化了从事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的备案要求,对作业双方应当采取的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燃油质量控制、燃料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提供与保存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六是明确了船舶拆解、打捞、修造等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污染防治管理要求。本《规定》对船舶修造和水上拆解作业的地点、作业前的污染物处置和油舱测爆工作、船舶油舱存油的过驳作业、船坞内船舶修造作业前的污染防治措施、作业结束后污染物的清除处理都提出了详细要求。

  七是明确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规定》第六章明确了海事管理机构对不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船舶和有关作业单位可以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停止作业、强制卸载等强制措施,细化和充实了《防污条例》对船舶和有关作业单位的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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