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0年第7号令)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为防治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确保辖区海域清洁,外高桥海事处紧跟形势,尽快掌握规定对具体执法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准备,积极开展宣贯活动。2月18日下午,外高桥海事处专门召开“上海外高桥海事处防污条例及其配套管理规定实施推进会”,辖区内船公司、船舶代理、液货码头、储罐单位、供受油作业单位和污染物接收单位等105家单位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由胡继石副处长主持,局危防处、执法督察室的有关领导出席会议。
  会议首先由夏大荣副处长(主持)致辞。夏处长在讲话中阐明了《防污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航运事业长远发展的重要意义,指出了此次推进会召开的主要目的,表达了外高桥海事处将与港航单位齐心协力,在新形势新任务下,积极创造经济效益与安全效益双赢局面的良好心愿。夏处长强调,通过此次推进会我们要加强沟通,探索机制,深入打造辖区安全链网工程;凝心聚力,有序推进,确保《防污条例》得到落实。
  随后,外高桥海事处执法支队和政务中心分别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上海海事局相关配套规定要求以及相关政务受理要求。
  危管防污处处长助理董乐义在会上就2月17日上海海事局召开的“交通运输部2010年第7号令实施研讨会”的会议精神进行了传达,针对7号令实施以来各方反映的问题和拟处理意见,从网上申报系统的更新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围油栏强制布设、码头装卸站溢油应急配备、燃油质量控制等五个方面明确了实施意见,并对与会各公司代表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权威的解答。台上台下形成了良好的互动局面,会议在融洽的氛围中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外高桥海事处将继续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实施的宣传力度,全面提高防污染意识与水平;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确保新规定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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