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海事局宋俊雄向CNSS供稿】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自2011年4月1日起,莆田海事局将对辖区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实施月度备案制度。

    近年来,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不按照规定处理所接收的污染物的现象非常普遍,极易造成二次污染的严重后果。莆田海事局要求辖区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每月应将污染物的接收情况和污染物处理单位出具的处理凭证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同时船舶污染物处理单位每月应将船舶污染物的交付单位名称、交付的污染物种类、数量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莆田海事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处理的规定处理接收船舶污染物,以实现与有关环境保护部门一起对船舶污染物实施闭环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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