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海事局  陈富强向CNSS投稿】按照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联合颁布的《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要求,10月1日,由海事部门接管的港建费征管工作正式运转执行。茂名海事局作为茂名市辖区港口建设费的征收主体,具体负责本辖区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10月1日上午10时,茂名海事部门成功受理了茂名港第一笔港口建设费海事征收业务。

    当日上午10时,船舶“桂兴103”船的人员来到茂名海事局水东海事处港口建设费征收点,向海事人员递交了船舶载运货物资料,海事人员按照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程序,迅速为船方办理手续,最后,开具了港口建设费专用票据,递交给船方,11时许,海事人员成功受理了《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执行以来茂名港的第一笔港口建设费征收业务。据悉,船舶“桂兴103”船总载重吨15403吨,此次在茂名港水东港载运的货物是水洗高岭土尾沙,重15300吨,按照2.00元/吨的标准,共缴交了30600元。

    据了解,《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港口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直接为水运基础设施、安全监管设施和救助设施建设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投入,同时也引导大量社会资金投向水运建设,发挥了行业管理的调控作用,促进了沿海港口基础设施和大江大河航道、水运安全和救助等支持保障系统的建设。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按照新的征管办法,港口建设费80%部分上缴中央国库,20%部分缴入所在城市对应级次国库,并注明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

参与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