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期间,我国确立了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现实状况和特点的法律体系框架,加强了依法行政和执法监督工作,实施了执法责任和过错责任追究,行政相对人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这些工作成效和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海事法律法规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十一五”期间,按照“突出重点、提高层次、服务地方、立改废并举”的思路,海事立法工作取得重大突破,确立了符合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现实状况和特点的法律体系框架。推动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两部重要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出台,结束了船员管理无系统法规可依的历史,明确了船员在医疗、保险方面的待遇和居住、伙食、休息方面的保障,实现了中国海事管理理念与国际的接轨,为船员发展提供了规范的管理、公平的环境和充分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确立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管理原则,围绕“预防”和“治理”两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将船岸等相关各方都纳入调整范围,实现了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由防止到防治、由事后到事前、由点到面的转变,对提升我国的防污能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除了法律法规,部海事局还推动颁布实施了《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国际船舶保安规则》、《船舶签证规则》、《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等20个部令的出台,完成了《海上运输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等10项标准和《沿海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14部船检技术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

  在地方立法方面,指导出台了一批地方性的法律规章。如为了服务游艇经济发展,指导协助海南出台了《海南省游艇管理试行办法》;为了保障青岛奥帆赛等重要活动的安全,指导青岛出台了《青岛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此外,部海事局还配合部政策法规司完成了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现行有效海事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部海事局发布的现行有效海事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继续保留海事规范性文件596件,废止海事规范性文件169件,今后凡未列入公布的现行有效海事规范性文件范围内的,一律按照废止处理。

  二是依法行政和执法监督得到强化

  在重视海事立法工作的同时,海事系统不断强化海事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对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研究,完善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继续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提高政务公开的及时性、有效性,深化了海事执法政务公开的内容,为公众依法获取海事相关信息提供便捷渠道;统一和规范海事行政执法程序;规范了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动网上海事行政许可工作;完成《海事行政执法业务工作流程》的试点、评估和改进工作,今年正在全国海事系统正式推行;修订了《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完善海事行政执法证发证程序,加强海事执法证的管理;深化了海事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确保海事明察暗访和对口检查工作能取得实效。

  三是海事标准工作做好做实

  “十一五”期间,海事部门完成了多项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英文航行警告标准格式》、《海上运输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救生衣灯》、《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技术要求》、《海洋运输船舶应变部署表》、《船舶溢油应变部署表》、《海船救生安全标志》和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港口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船舶修造和拆解单位防污染设施设备及操作要求》、《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车辆积载与隔离技术要求》的制定、修订工作。

  四是船检技术法规与时俱进

  “十一五”期间,海事部门制定、修订了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4部,基本涵盖了国际航行、国内海船、内河船舶的检验发证工作。跟踪国际海事组织消防分委会、设计设备分委会、渔船稳性分委会工作;及时将国际公约的决议、修正案纳入到国内船检法规体系中,完成了《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年综合文本、2009年、2010年修改通报的制定;完成了《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6年、2008年修改通报,以及《内河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7年、2008年修改通报的制定;统筹考虑小船地区差异,完成了《沿海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制定;配合专项工作管理要求,颁布实施了《天生桥库区小型客/货渡船检验规定(试行)》、《敞口集装箱船法定检验技术暂行规则》(2008)、《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船检技术法规。用创新方法解决了三峡库区航区勘划,从船检角度,提出了三峡库区和海峡两岸大三通船舶航行安全隐患及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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