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航运经济的发展,水上交通运输日益繁忙,船舶发生溢油污染事故的概率也在相应增大,海洋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近年来发生了几起重大的溢油事故,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十一五”期间,海事防污染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监控网络和联动机制,完善应急体系,整合社会资源,开展溢油演练,加强污染治理,初步形成了“机构合理化、法规系统化、队伍专业化、信息网络化、监控立体化、反应快速化”的管理格局,危险品管理水平和防治船舶污染的监控预控能力明显提高。

  一是进一步完善机制建设

  “十一五”期间,我国防污染方面的法律法律进一步完善。2010年3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以及部海事局根据条例精神,在溢油防治、清除赔偿等方面出台了配套的规定和具体的实施细则,如《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等,使防污染工作有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早在“十五”期间,我国就颁布了《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以及北方海区、东海海区、南海海区、台湾海峡水域船舶溢油应急计划。与此同时,省(市)级和地市级溢油应急预案的制定发布工作也在有序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港口相继建立了溢油应急计划,“十一五”期间,我国基本形成了国家级、海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码头)和船舶等溢油应急反应体系。截至目前,该体系包括1个国家级应急预案,4个海区级应急预案,9个省级应急预案,58个地市、港口级应急预案。

  建立区域污染事故防备合作机制,加强区域间的合作和配合,可以有效地提高应对事故的能力。“十一五”期间,我国的渤海湾、长江口和珠江口海域建立了船舶污染应急联动机制。2006年环渤海三省一市的天津海事局、辽宁海事局、河北海事局和山东海事局签订了《渤海海域溢油应急联动协作机制》备忘录,这对提高渤海水域抵御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的整体能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10年6月,针对协作机制中暴露出的缺点,四个海事局进一步完善了联动机制。在多部门合作方面,也取得了积极的进展,河北海事局代表省政府制定了《河北省海域重大污染事故应急联动协调机制》,创立了省内各部门合作,共同应对重大溢油污染事故的良好模式。

  在危险品管理方面,海事部门实施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审批制度,严格申报程序,规范申报人员管理,在危险品申报、集装箱装箱、危防从业单位管理等领域建立起信誉管理机制。开展危化品专项演习,提高应对事故的能力,如2010年组织开展了宁波危化品泄漏应急演习。

  二是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

  在装备建设方面,“十一五”期间,海事系统经过缜密调研和专门研究,全面启动了溢油应急清除装备能力的建设,共建成中型溢油应急船3艘,我国计划在大连、秦皇岛、青岛、南京、上海、宁波、珠海、重庆、万州等沿海和长江干线船舶溢油高风险区域,着手建设20多个溢油应急设备库,目前已建设完成12个。另外完成了天津、上海和广州共3艘大型航标船加装溢油清除设备的改造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将国家、地方和社会共同参与应急防备和反应的原则纳入其中,除了国家层面外,在社会层面上社会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正在加紧应急投入,资质许可工作也正在稳步地推进中。

  为了有效提高我国的溢油应急能力,海事系统举行了多次专项演习,如2007年“渤海溢油应急演习”、2008年“中国(山东)海上搜救及NOWPAP中韩海上溢油应急演习”。前者是我国迄今为止最大规模的溢油应急演习,后者是2003年中、日、韩、俄共同签署的《西北太平洋地区海洋环境防备与反应区域合作谅解备忘录》及《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区域溢油应急计划》的体现,这也体现了我国注重通过加强国际合作来提升溢油应急能力。

  三是成功处置了多起重大油污险情

  2010年的大连“7.16”事故影响巨大,社会关注度高,海事系统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交通运输部的要求,牵头负责海上漏油的清除,取得了海上清污行动最后的成功。

  在“7.16”事故中,交通运输部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处置海上污染工作,建立起来的污染应急机制和应急力量充分发挥了作用,及时完成了清污任务,确保油污“不流入渤海、不流入公海”。得到了中央、地方政府和企业的高度认可。特别是辽宁省委省政府及大连市政府在此次事故中明确由海事部门牵头负责海上清污工作,为及时高效地处理此次事故发挥了关键作用,此种模式也在此后中编办、国务院应急办研究我国海上重大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建设过程中得到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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