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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宣誓

首支海上搜救志愿者队伍特点

在这79名志愿者中,最长的有30多年的海上工作经历,最短的也有近10年的海上工作经历,他们全部来自大连各地区的旅游船艇公司和渔业从业人员,熟知大连海域的特点,具有丰富的海上工作经验,部分渔业从业人员和船舶曾多次参与过海上突发事件的搜救工作并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强烈公益心和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的热情。此外,47艘志愿船舶覆盖水域范围广、针对性强,能够有效发挥就近、快速的特点,减少搜救成本,实施科学搜救,最大限度的降低海上险情的损失,提高人命搜救能力。

海上搜救志愿服务范围包括海上人命、财产和环境搜救服务等活动。在大连地区发生海难需要应急搜救时,可以充分利用各行各业志愿者的各自特长开展搜救应急工作,如医疗救护、通信保障,以及在沿海(近岸)搜寻和清理岸边油污等,这些是专业搜救力量无法替代的。由于其覆盖水域面广,船舶机动性大,可以最大限度的突破环境条件的限制,特别是在近岸水深较浅,海上养殖物较多时,志愿船舶可以有效覆盖专业搜救力量无法到达的海域,实现全方位搜救。通过搜救中心的合理调配,将使各类海上搜救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可以有效节约专业搜救队伍日益庞大的维持费用,也是形成“专群结合、军地结合”的海上搜救应急格局的重要措施。此外,通过志愿者参与搜救行动和对身边群众的言传身教,还可以提高社会民众海上安全意识,减少事故发生。

规范和促进大连市海上搜救志愿者队伍管理

根据《大连市海上搜救志愿者章程》,大连市海上搜救中心招募的海上搜救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参加大连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的各种活动,接受相关教育、培训;请求大连市海上搜救中心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以及从事海上搜救志愿服务工作的必要保障;对海上搜救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有困难时优先得到海上搜救服务;自愿退出海上搜救志愿者队伍(须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海上搜救志愿者应履行下列义务: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尽己所能、无私奉献、关爱生命、服务社会”;依自身条件,在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提供海上搜救志愿服务;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尊重被服务者的权利;自觉维护志愿者队伍和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服从大连市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指挥,需要时主动提供搜救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及大连市海上搜救中心规定的其他义务。

大连市海上搜救中心为加强志愿者队伍内部管理,保证队伍健康稳定发展,将实施“奖优淘劣”制度,建立志愿服务的考核和评价体系,建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服务业绩评价制度,以完成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数和业绩作为评选表彰活动的基本标准,根据志愿服务时间和服务实绩,对优秀海上搜救志愿者给予奖励。

据悉,这批海上搜救志愿者都要进行搜救技能、应急处置知识和搜救现场操练的系统培训。海上搜救志愿者要在海上这一特殊的环境下进行志愿服务,专业性、技能性、适应性都很强,必须加强海上搜救志愿者队伍培训。大连市海上搜救中心将通过举办有针对性的开展落水人员搜救、医疗急救、消防救生等方面的搜救技能培训,着力提高志愿者的搜救能力和业务技能。通过定期组织海上搜救实战演练活动,进一步锻炼搜救志愿者的实际应急处置能力,增强与其他各搜救部门协调作战的能力。

推进辽宁省海上搜救志愿者队伍建设

辽宁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辽宁海事局副局长邢士占表示,辽宁省海上搜救中心将构建志愿者三级管理体系,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有效整合志愿服务资源,引导志愿者长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做好社会化招募工作,通过组织开展经常性招募和应急性招募,进一步拓宽招募范围,吸纳一些在搜救工作中可以提供专业技能服务的人员,将航海、轮机、外语、初级医疗救护和心理搜救等一些领域的热心人士纳入到志愿者队伍中,不断壮大志愿者队伍的力量;做好专业化建设工作,通过培训增强志愿者海上搜救专业化水平,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包括参加搜救应急人员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救生圈、救生衣、救生绳等简易的搜救装备,在保护志愿者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志愿者工作;做好规范化建设工作,充分借鉴兄弟省市的成功经验,学习欧美发达国家志愿者建设成果,引导辽宁省志愿者队伍步入组织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发展轨道,形成整套成熟的法规体系和运作机制。

海上搜救工作关系公众财产安全,体现政府应急救援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海上搜救志愿者队伍的建立将提高海上搜救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是对目前辽宁辖区内海上搜救力量不足的一种补充,在挽救遇险群众生命、保障海上运输安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促进辽宁沿海经济带高速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通讯员 李现峰、黄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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