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线制规划和航路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CNSS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发展战略、国家安全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打造“安全、有序、畅通”的海上通航环境为要求,按照“把握全局、突出重点、立足现实、着眼未来、注重效率、兼顾公平”的方针,以增进船舶航行安全与效率、保护海洋环境为目标,逐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为此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决定开展《全国沿海船舶定线制规划》和《全国沿海船舶航路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定线制规划和航路规划规划的依据 是什么?

定线制规划和航路规划主要是相关的国际公约,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等,主要包括:

(1)《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3)国际海事组织《船舶定线制的一般规定》;

(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8)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建立和实施船舶定线制工作指南》;

(9)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开展全国沿海航路规划工作的通知》;

(10)我国沿海水域海上交通调查结果;

(11)船员问卷调查结果。

三、为什么要开展定线制和航路规划,其需求是什么?

(1)开展定线制规划和航路规划:

(2)是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的客观要求;

(3)是防止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环境的需要;

(4)是合理利用通航环境,确保我国航运业可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

(5)是创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

(6)是体现我国IMO A类理事国水平和地位的需要;

(7)是提升航运大国海事管理能力和水平的需要。

(8)是不断提高海事服务水平的需要

四、定线制规划和航路规划规划原则是什么?

(1)规划应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国防建设、海洋资源开发、渔业捕捞、水路运输发展、海洋旅游等海洋综合利用的需要;

(2)规划应统筹兼顾、协调各方利益、适当超前;

(3)定线制只应建立在能因此而明显改善航行安全的区域,不应对航行船舶的合法权利和习惯造成不恰当的限制;

(4)定线制不应建立在海(河)床不稳定以致主航道的准线和位置经常变化,并可能因此导致定线制本身经常变化的区域;

(5)定线制中航路的位置、走向应尽可能与交通流实态调查所确定的水域内现有的交通流保持一致;

(6)定线制中的航路必须符合船舶安全航行的要求,并尽可能考虑到节能减排的需要。

五、目前已经有《航路指南》和习惯航线等,为什么还要进行航路规划?

随着航运业的发展,我国沿海通航水域的船舶密度迅速增大,船舶航迹分布日趋复杂,进出港口的船舶碰撞危险度也随之增大,船舶碰撞事故时有发生,形成了前所未有的船舶交通局面。与此同时,进出沿海港口的船舶交通流与我国沿海海上大通道的南北向船舶交通流的交叉和汇聚,对船舶交通安全造成了不利的影响。由船舶驾驶人员仅凭《航路指南》和个人航海经验选择并决定航行路线的习惯做法,已不适应确保当前和未来我国沿海水域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迫切需要对沿海船舶航路进行总体规划。

我国仅有沿海港口的布局规划,而无沿海通航水域的航路规划,不利于沿海港口的顺利发展, 不利于沿海通航水域的“安全、有序、畅通”,也不符合水上交通系统的客观规律。因此,很有必要开展沿海通航水域航路规划研究,为制定沿海通航水域航路规划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

六、定线制规划和航路规划是什么关系?

船舶定线制规划是针对我国沿海高风险水域,是一个点的概念。而航路规划是线的概念。

定线制规划侧重于分道通航制和警戒区规划,而航路规划侧重于双向航路、推荐航路、推荐航线和深水航路的规划。

尽管设立了两个课题开展研究,船舶航路规划和前期船舶定线制规划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相互补充。

七、本次规划的规划范围是什么?

本次规划的地理范围为全国沿海水域。台湾海峡、台湾岛以东沿海及南海均属于我国沿海水域,但是鉴于目前水上交通管理的现状,本次规划只将台湾海峡靠近大陆一侧水域的定线制和航路纳入规划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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