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25日在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条例》明确规定要建立政府主导、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的工作机制,提升河北海上管理震慑力。

  目前渤海海域渔业资源日益匮乏,从事海上生产作业和航行的船舶数量急速增加,出海人员的数量和流动性逐年加大,随之而来的渔业资源争夺日益激烈,海上渔事纠纷和违法犯罪案件呈连年上升态势,直接影响到河北省海域的安全稳定,给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带来新的压力和挑战。

  由于海上执法具有取证难和流动性大等特殊性,如果涉海部门各自为政,难以取得良好的执法效果。为此,《条例》规定,省和沿海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治安防范、行政调节、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和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刘志毅表示,由于一些船舶特别是非船籍港的船舶,为逃避调查和处罚而擅自逃离违法行为发生地,直接导致案件调查取证难以进行,违法行为无法有效查处和纠正。

  为此,《条例》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出海船舶或者生产作业人员,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事后难以执行的,经公安边防支队或者海警支队批准可以扣押涉案船舶。扣押船舶不得超过10日;案情复杂的,经省公安边防机关批准可以延长20日。违法扣押船舶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条例》还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额度作出具体规定,并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警告、罚款、吊销出海边防证件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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