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S讯】党的“十八大”后,明确我国将建设海洋强国的目标,十二届全国人大后,酝酿已久的海上执法体制改革终成定局,本次海上执法体制改革,国家的初衷是从大局出发本着首先从国家利益层面解决突出领域的最敏感和蚩待解决的问题,其次再解决内部执法领域存在的矛盾问题。众所周知,本次改革的主体,将海监、海关总署、渔政、海警等单位划规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的名义对外执法;另一支海上执法的主要力量中国海事局则维持不变,继续由交通部负责管理。经我国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改革和整合后的海上执法模式由原来的“九龙闹海”,形成现在的中国海警局和中国海事局两虎鼎立的局面。为促进我国海事事业的发展,部海事局已将建设学习型、责任型、服务型、创新型的“四型海事”作为自己发展的战略目标,在国家此种大的战略格局下,海事部门面临的形势是什么、发展重点在哪里、优势领域是什么、未来将如何向前走,笔者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一、认清形势、着眼发展

纵观世界各国海上执法体制的发展,随着管理内容变化而变化的海洋管理体制,在经历了国际政治、经济变化、重大海洋事件(科技重大进展、制度重大变化、资源与环境遭受重大破坏)等问题后,逐渐形成了各自独特的管理体制,从海洋开发初期到建立起海洋综合管理体制,大体上经历了由松散管理型模式向半集中管理型模式再到集中管理类模式的改进过程。

1.松散管理型模式。实行松散型管理模式的国家,由于海洋管理工作分散在政府各个部门之中.又没有统一的海上执法队伍,使管理效率和效果受到影响。

2.半集中管理型模式。实行半集中管理型模式的国家,尽管还没有建立海洋职能管理部门,但通过高层次的、有效的政策协调也能达到海洋综合管理的目的、是实现海洋综合管理的另一种途径,是向集中型海洋管理模式的过渡。这一类的国家有日本和澳大利亚等。

3.集中管理类模式。实行集中管理型模式的国家,其国家的海洋综合管理已经从组织上具备了现代海洋管理的基本特征,尽管各国海洋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及管理的侧重点不同,有些职能可能还没有到位,但已能充分反映出这些国家实施海洋综合管理的客观需要,代表着海洋事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必然结果。这一类国家有美国、法国、加拿大、印尼和韩国。

显然,和日本、澳大利亚相比,我国正处于准半集中式管理模式。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从未放松脚步,同样,我国的海洋管理体制的改革也必将持续进行,实行高效的集中式管理模式是大势所趋,我们应该坚定的认清自己的发展方向。着眼国内,我们应清楚的意识到发展的窘境,目前,在国家层面的发展战略中,海事部门暂未纳入本次海上执法体制改革,而是核编转制成为国家公务员。在涉海执法领域,交通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之外,我们面对新成立的干劲正酣的中国海警局,在系统之内,我们面对的发展迅速的水运局,从管理体制上讲,海事又属于中央直属,地方发展的蛋糕我们很难吃到,要想发展,只有靠我们自己,“发展才是硬道理”。 常言到:人无远虑,必有近忧。面对上述形势,作为负责任的海事人应常怀危机之感,常存进取之心,自力更生、坚持发展。

二、把握机遇、找准定位

党的十八大把建设海洋强国作为我国海洋发展的总体目标,我国已把海洋战略已经作为国家战略提上日程,这是我国由一个传统的以陆地经济发展为主导的农业强国向海洋强国迈进的第一步,目前,我国高层已经释放了相关信号。关于海洋发展战略,就目前而言,个人认为主要包括两个主要方面:一是维护海洋国土资源(领土安全);二是发展海洋经济(包括渔业及海洋相关产业和海上运输)。中国海警局和中国海事局作为我国目前海上的两只主要执法执法力量,面临着同样的机遇与挑战。中国海警局主要是从领土主权方面代表国家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中国海事局代表国家对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行使管辖权并履行国际公约赋予缔约国主管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对应国际海事组织五个委员会(航行安全分委员会(NAV);无线电通信和搜救分委员会(COMSAR);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员会(STW);稳性、载重线和渔船安全分委员会(SLF);船舶设计和设备分委员会(DE);船旗国履约分委员会(DSC);散货、液体和气体分委员会(FP);危险品、固体散货和集装箱分委员会(FSI);消防分委员会(BLG))和九个分委会的绝大部分职责和义务。

目前,中国海上执法力量由九龙治海的格局整合为两虎称雄的局面,无论海事还是海警均面临着机遇和挑战,中国中国海警局刚刚组建,以前海监、海关总署、渔政、海警等的职能被整合,新的海警局必将从体制、队伍、装备等方面,焕发新的激情。转制核编后的海事部门,拥有管理相对比较成熟的优势,我们应充分利用这一机遇期,以“四型海事”建设为纲,在各个领域发挥海事优良传统,要深知海事的发展现在如泥水行舟,不进则退,要下大力气加强自身建设,找准定位,着力打造海事优势领域,在不断进行改革中占得发展先机。

三、迎接挑战、打好“三张牌”:

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蓬勃发展,在建设海洋强国的背景下,海事部门有责任也有义务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履好职、服好务,须在坚持构建“四型海事”海事的基础上,在战略层面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明确“海事”事权

笔者认为国家海洋权益(海权)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国家海洋领土和海洋资源权益(我们可理解为静态海权),另一部分为海洋活动权益(我们可理解为动态海权),海军及新成立的中国海警局主要负责静态海权的维权和执法(现行体制包括部分动态海权),涉及海洋活动的国家权益维护的动态海权,未来应以海事局为主导。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宗旨与涉及的领域, 我国海事所对应的绝不仅仅应是目前的“海事”所涉及的概念的领域,因此,我们应把建立与国际海事组织相对应的“大海事体制”作为海事人奋斗的目标。首先应明确在当前历史条件下,“海事”的概念,“海事”不仅仅指人们所理解的海上交通事故,也不是所谓的海上交通警察。本人认为,应把动态海权一分为二来进行理解(笔者将其分为海事事权及海洋事权),动态海权包含,但不限于:航运、造船、港口、航道、航标、船舶、船员、海事教育与培训、海洋污染、环境保护、航行安全、海上保安、海事调查、损害赔偿、海洋开发、海洋资源、海洋生态、海洋科考、海洋捕捞、海洋综合利用等涉海事务与法务。将其一分为二,海事事权则包括,但不限于:航运、造船、港口、航道、航标、船舶、船员、海事教育与培训、海洋污染、环境保护、航行安全、海上保安、海上缉私、海事调查、损害赔偿等涉海事务与法务;海洋事权包括,但不限于主权维护、海洋开发、海洋资源、海洋生态、海洋科考、海洋捕捞、海洋综合利用等涉海事务与法务。


 

每名海事人都要清楚海事权的概念,并将其作为自身崇高的荣誉和发展的动力,并将其贯穿到海事发展的战略规划、政策法规的制定及各种管理手段的施行等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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