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开发利用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是盘活海域和无居民海岛资产价值的有效途径。日前,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印发了《福建省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抵押登记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不同于其他沿海省市的做法,该办法同时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毗邻海域的海域使用权,以及该省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的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该办法要求地方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必须作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同时指出,如果抵押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可以处置抵押海域使用权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据悉,早在2006年7月,福建省就首次在国内提出海域使用权可以出租或抵押,并出台《福建省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使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制度体系初步建成。但随着海域和海岛开发利用力度的加大,现有的政策法规已经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因此,市场对于新的政策呼声较高。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海域和海岛管理处的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福建省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 的实施,一方面使海域使用权抵押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抵押有规可依,另一方面也为用海单位、企业或个人提供了重要的融资渠道,合理有效的盘活了海域及海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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