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HF协议避碰分析以及所涉避碰规则修改建议

作者:侯国彬

5月25至27日,汇盛海事团队成员侯国彬船长应约参加了第一届国际海事政策、技术与教育会议(2016 ICMPTE)。会议吸引了50余位来自中国、英国、新加坡、南非等国的海事领域专家学者参会。与会专家和学者围绕本次会议主题,就海事安全与保安、海洋环境保护、港口引航救助、海事教育与培训、当代海事最新技术及海事领域的其他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交流,侯船长就其与海事团队同仁王文龙先生共同撰写的论文《Collision Avoidance by VHF Communication and Proposed Amendments toCOLREGS 1972》(VHF协议避碰分析以及所涉避碰规则修改建议)在会议上与大家进行了讨论。团队特此推出该稿中文版与大家共享。

本次会议由上海海事大学主办,英国索伦特大学协办,上海海事大学商船学院、上海港引航站、中国航海学会海洋船舶驾驶专业委员会、上海远洋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宝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国际海事教师联合会(IMLA)联合承办。

VHF协议避碰分析以及所涉避碰规则修改建议

提要:

在航行管理层面上,无论是船旗国、相应主管机关,还是船舶管理公司,大部分对使用VHF协议避碰的态度是否定的,然而在航海实践中,绝大多数引航员,海船船长、船副会使用VHF设备进行协商进行避碰操纵。上述议题延伸到海事司法实践,法官对船舶驾驶员使用VHF协议避碰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的判断不统一。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提出VHF协议避碰具有一定合理性以及其与避碰规则之间的冲突,进而提出通过修改避碰规则来解决上述冲突的建议,同时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条款。

关键词:

VHF协议避碰、船舶碰撞、避碰规则修改、良好船艺

VHF协议避碰的简要介绍

VHF(Very HighFrequency Equipment,以下称VHF)协议避碰的称谓并非源自航海专业术语,也非源自海事法律术语,而是航海实践中两船或者多船使用VHF语音通讯工具进行信息交流,从而协调避让行动的通俗称谓。VHF协议避让的普及甚至泛滥,源于VHF设备在船上的广泛应用。VHF作为船岸之间,船船之间的主要通讯工具,具有数码通讯、语音通讯等多种功能。在航海实践中,VHF通讯设备的角色逐渐从遇险搜救工具为主演变为船-船协调避碰的重要工具之一。尽管VHF协议避碰已被航海人员所普及,但近年来“VHF协助避碰”演变为“VHF协助碰撞”的事故屡屡发生,航运界不同主体对使用VHF协议避碰也各有褒贬。

VHF协议避碰分析以及所涉避碰规则修改建议

按照VHF协议避碰与依照避碰规则(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下称避碰规则)避碰的关系进行分类,VHF协议避碰可分为两大类:

1、按照避碰规则航行。在会遇态势不明朗、瞭望获取信息不充分、紧迫局面/紧迫危险形成后更有效避让等等情况下,使用VHF通讯工具进行信息交流,使航海人员对会遇船舶的动态得以了解,从而协调行动避免碰撞。

2、以VHF协议避碰取代依照避碰规则进行避碰,以合意背离规则的方式进行避让。尽管避碰规则第二条对背离规则有所规定,但是该条的本意并非刻意授权船舶驾驶人员背离规则操纵,而是要求船舶驾驶员在遵守规则的同时,保持航行戒备和运用良好船艺。因此在此种情况下,VHF协议避碰的潜在危害非常大。

案例介绍

业内所认识的VHF协议避让的危害性,不妨以以下案例说明:

2012年5月25日当地时间2216时,新加坡海峡TSS东段,JM轮于新加坡海峡TSS东南侧驶近距该TSS通航分道,航向284,航速约21节。SG轮自西向东沿TSS航道出口,航向046,航速10.4节,此时航道交通繁忙,渔船较多,能见度良好,双方相距约10海里,2226时,双方相距5海里,DCPA(distance to closest point of approach最近会遇距离) 0.03海里,TCPA(time toclosest point of approach最近会遇时间)9分钟,双方仍然保向保速。2230时,相聚2海里左右,JM轮在VHF16频道呼叫SG,SG无应答,2231时,SG在VHF上呼叫JM轮,双方协议转15频道沟通,但该频道有另外两条船在进行通讯,且话音质量不好,无法交流。2232时,双方相距不到1.5海里,SG轮驾驶员询问JM轮动态以及计划如何会遇,JM轮要求SG轮重复问题,几秒后,JM轮询问SG船名,SG轮随后反复呼叫JM轮,但是JM轮没有应答,此时双方依旧保速保向航行,2233时,SG轮建议JM轮加速从SG船头驶过,但是JM驾驶员认为很难加速通过,同时发现本船右侧有驶近船舶。尽管有上述顾虑,2233时后,JM轮转为手操舵右满舵转向,2233时21秒,SG驾驶员重复呼叫JM,询问对方动态,2234时00秒,SG开始满舵左转。2234时40秒,SG右舷与JM左船尾部发生碰撞,碰撞造成双方船体接触部位变形,SG船尾集装箱货物起火。请查看如下避让阶段演示图。

这是一起因VHF协议避让失败导致碰撞的案例,其中基本涵盖了业内对VHF协议避让不合理性的批评:

1、船舶识别错误,尤其在能见度不良水域。通过对涉及VHF协议避让造成碰撞事故的案例调查,发现为数不少的船舶在最初的通讯联系建立阶段便出现船舶识别问题,比如上述案例中,双方在2230时双方便试图建立VHF通话联系,甚至协商如何会遇,但是在2232时,JM船还不知道与其联系的SG船的船名。在笔者所了解的其他案例中,有这样的情况发生:A,B两船构成碰撞局面,A试图与B联系,但是附近C船错误的应答,结果是A,C两船各自按照A,B两船所应采取的避让协调行动进行避让,最终导致A,B两船碰撞。

2、通讯不畅,语言沟通存在障碍,耽误了最佳避碰时机。如案例中所显示,双方在构成碰撞局面后,没有及时对会遇态势进行判断,采取避让行动,而是一再使用VHF进行协调避碰,在VHF沟通无效的情况下,仍然错误的坚持VHF呼叫,最终造成碰撞。

3、VHF通话本身分散了值班驾驶员对雷达的持续观测以及对交通环境的瞭望。肉眼观测、雷达观测等瞭望手段是把握交通状况全局的最佳方式。尤其是在交通繁忙的沿海区域,驾驶员所需要会遇的船舶非常多,会遇态势复杂多变。而VHF设备仅能实现两船通讯。

上述观点也零星出现在学者专著以及某些航运公司的船舶管理体系文件中。并且英国海事及海岸救援局(Maritime and Coastguard Agency)下发的通函MGN167及324(M+F)也持前述观点。仅从上述案例,无论是遵照避碰规则,还是背离避碰规则,VHF协议避让都存在可导致碰撞的瑕疵。

对上述问题的克服及VHF协议避让可行性分析:

1、AIS(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设备的使用,使得船舶之间的身份确认更加便捷。VHF在船强制实施之后,以及AIS设备在船安装之前,使用VHF进行通讯,往往花费很多时间确定对方船名,建立沟通。确定会遇船舶身份,需要利用对方船型、航向、航速等信息,虽然船艏两侧都有船舶标志,但是即便是使用望远镜观察,也需要两船接近到一到两海里内才能看清,这样的可见距离,远不能满足现代船舶的安全会遇要求。然而自AIS设备在船普及之后,呼叫会遇的船舶,已经非常便捷。

2、在使用国际海事标准英语交流的情况下,通讯不畅以及语言沟通障碍造成的最大危险并非是信息混淆、误解,而是延误了双方协调避让的操作,错过最佳避碰时机。鉴于此,在双方通过雷达、AIS观测后,及早进行沟通,确认双方动态,可以避免紧迫局面,甚至可以避免形成碰撞危险。即便是在信息混淆、引起误解的情况下,作为一名谨慎的船舶驾驶员,也应该能够避免。通常在对对方通过VHF传递的信息理解不清的情况下,一方面可将自己所理解的信息回复给对方,另一方面,可通过两种以上的表述向对方澄清。比如A,B两船形成对遇局面,双方因存在避碰规则第二款所描述的背离规则的情景使用VHF进行协议避让,两船不得各自向左转向,此种情况下,因存在背离规则的情况,为避免双方陷入误解,可同时使用“starboard to starboard”,“red to red”,“Intention: MV XXX is altering course to port”三个短句进行确认。

3、关于VHF通讯可能会分散船舶驾驶员瞭望注意力一说,依照目前的船舶人员配备标准,并不是不能克服之难题。首先船舶驾驶员VHF通讯中,多为与本身船舶安全有关联的信息,因此对VHF设备进行收听和使用与保持良好瞭望并不冲突。其次,船舶管理文件中已经根据不同程度的交通状况,设置了瞭望等级和瞭望人员安排,在交通繁忙区域,通常会设置一名适任驾驶员担任VHF通讯员,因此其他瞭望人员没有必要分散精力来进行VHF通讯,而在交通稀疏区域,一名船舶驾驶员完全有能力应对VHF通讯以及顾及其他瞭望手段。

4、避碰规则关于号灯、号型以及操纵声号做出规定,其本意便是建立一种协调避碰或者达成避碰协议的通讯方式。然而此种通讯方式是帆船、蒸汽船航海时代科技落后的产物,既不明确也不够直观,同时,如同本部分第1条所述,避碰规则对船舶号灯号型的显示范围,操纵声号的传播距离都已经远不能满足现代船舶避碰的需要。举例说明:避碰规则要求船长200米及以上船舶的声号射程应不少以2海里,则在两条好望角型满载船舶在2海里范围内进行号灯号型沟通,已经是非常危险的局面。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在交通繁忙水域利用声号来判断来船的方位,误差非常大。鉴于此,考虑到VHF的发射接收范围在20海里左右,利用VHF协调避让,可以弥补避碰规则下所规定的号灯、号型以及操纵声号的能见距离/辐射各种不足。

同时需要指出,以VHF协议避让的表面形式违背避碰规则才是导致碰撞的深层次原因:

通过对使用VHF协议避让造成碰撞的事故分析可以得出,不当使用VHF协议避让是导致船舶碰撞的直接原因。但是不应该将VHF协议避让做为事故链的第一环,绝大多数船舶碰撞事故的最根本原因,仍然是人为过失:使用甚至滥用VHF进行协调避让,使得船舶驾驶员忽视了避碰规则中安全会遇距离的要求。在没有进行VHF通讯的情况下,考虑到对对方的动态不是十分确定,驾驶员往往保留较大的会遇距离作为安全余量,而在进行VHF进行协调后,双方对另一方的动态有了清楚地判断。因此往往会以较小的会遇距离通过,基于同样的原因,驾驶员会保速保向直到构成紧迫局面乃至紧迫危险之后,才会采取较小幅度的避让措施。可见,导致碰撞的既不是VHF通讯设备的缺陷,也不是VHF避碰协议存在瑕疵。更多的情况下,是因为部分船舶驾驶员过分依赖达成VHF避让协议的确定性及动态明朗性,从而忽视了避碰规则对安全会遇距离的要求,其本质仍然是对避碰规则的违反。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是在双方动态十分清楚的情况下,避碰规则仍然要求在安全会遇距离通过对方,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在双方通过时出现紧急情况(比如一船突然主机故障停车)仍然能够防止碰撞的发生

简而言之,是船舶驾驶员在使用VHF进行通讯的过程中违背了避碰规则,存在导致碰撞的过失,进而导致碰撞。进而可知,VHF协议避让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可操作空间。

目前使用VHF协议避让存在的法律障碍:

经过前述分析,尽管使用VHF协议避让本身的缺陷可以克服,且其又有其他设备不能替代的若干优点,但是根据目前的操作实践以及司法实践,使用VHF协议进行避让有可能会被指责为过失,尤其是背离规则的情况下:

1、使用VHF协议避让始终没有被作为良好船艺被船舶管理者所认可。部分船公司在其体系文件的驾驶台程序一部分中指出使用VHF协议进行避让可能导致碰撞。在公司体系文件明确表示使用VHF协议避让有风险的情况下,如果使用VHF协议进行避让并最终导致碰撞,将加重VHF使用者的过失程度。

2、如前文所述,现代航海技术的发源地英国,其Maritime and Coastguard Agency下发的通函中,数次指出使用VHF协议避让的危害性,此种情况下,虽然没有法律法规命令禁止使用VHF协议避让,但主管机关的代表性观点可见一斑。笔者也曾遇到我国海事局的碰撞事故调查报告中,曾指出其中一方滥用VHF协议避让是导致碰撞的原因之一。

3、需要指出的是,各国司法机关对使用VHF协议避让,尤其是协议背离规则的态度并不一致,这也导致了VHF协议避让是否恰当很难得到国际层面的统一,实际上各国的法院更关注使用VHF协议避让是否是一种过失,以及此种过失的程度,而在主管机关以及船公司对其不予认可甚至持否定态度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则会更倾向于判定VHF协议避让本身便是一种过失,而法院的判决又会反过来影响实践中对VHF协议避让的看法。

解决办法:

VHF在船舶避让中的使用和避碰规则的履行并没有根本上的冲突。 妥善积极的使用VHF协议进行避让,并没有阻碍避碰规则的履行,反而有助于更好的履行避碰规则。而使用VHF协议避让导致碰撞的根源,仍然是船舶驾驶员在履行规则乃至履行良好船艺过程中存在过失。换句话说,VHF的使用成了船舶碰撞事故责任认定中过失驾驶员的替罪羊。鉴于此,为了避免船舶驾驶员在船舶驾驶过程中对VHF使用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也为了使得避碰规则能够更好的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最为妥善的办法,便是将VHF通讯的合理使用,纳入到避碰规则条文中。

在避碰规则关于VHF协议避让的修改中,需要考虑如下几点:

(1) 是否要在规则中细化VHF协议的使用。比如何时应当使用,使用哪一频道进行通讯,通讯对话的句式等等。笔者建议不予涉及此类问题,因为联合国国际电信联盟已经在其无线电规范文件中明确了海上VHF各个频道的用途、使用时机等等。同时海上交通态势多变,不同的交通状况,所要求的VHF协调避碰时机不同。

(2) 设置一个关于VHF协议避让的总条款,还是在每种会遇态势下均设置不同的VHF协议条款。如前文所述,VHF协议避让,并非避碰规则中的任何一种避让方式,VHF协议仅仅是让避让双方更能明确彼此的意图,也对来船的操纵有个清晰的判断。因此,没有必要在避碰规则中过多规定VHF协议避让,同时考虑到VHF协议避让所达成的通过方式,始终是以规则内所规定的方式来实现的,因此也不建议设立一个关于VHF协议避让的总条款。设计VHF协议避让的修改,建议参考避碰规则对雷达使用的规定进行吸收、修改的模式进行。避碰规则将雷达使用吸收到“碰撞危险”一条,并在其中明确了雷达使用是判断碰撞危险的方法,但是过分依赖雷达是避碰规则所摒弃的。

综合考虑上述两点,避碰规则修改所应该做的,是确认VHF协议避让的法律地位,使其不再游离在良好船艺和避碰规则之外,同时也要兼顾对滥用VHF协议避让进行规范。

避碰规则建议修改条文:

通过前述,可以知道VHF协议避让的核心其实是通过语音通讯来表达本船意图以及了解对方意图,最终达成协调避让的合意,因此VHF协议避让应该隶属避碰规则第八条“避免碰撞的行动”。建议修改条文为:

第八条 避免碰撞的行动

1、避免碰撞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根据本章各条规定,并且,如当时环境许可,应是积极地,及早地进行和充分运用良好的船艺,包括正确的使用VHF等语音通讯设备。对VHF等语音设备的使用不能免除遵守本条各款的义务

做如此修改的解释:如前文所述,VHF协议避让本身仅应为更好的履行避碰规则服务,而不宜改变船舶之间的避让关系。因此本修改条文仅是以避碰规则的形式,确认“正确的使用VHF”为良好船艺,从而确认其合法性,同时指出,VHF协议的避让不免除避碰规则对会遇船舶早、大、宽、清的会遇要求。

结束语:

关于VHF协议避让合理性的讨论由来已久,无论对其批评之声有多少,航海实践中对其使用已经普及。鉴于此,不如将其纳入避碰规则,让其能够更好的服务于航行安全,书写本文,或许不能使避碰规则的相关修改一蹴而就,但是希望通过本文引起大家对避碰规则中VHF协议避让的修改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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