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日前,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办法》(以下简称《检查办法》),并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检查办法》,检查将由海事管理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展开。其中,前者主要检查船员健康证明、船员资格、船舶配员、起居舱室、船上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船上投诉程序等内容;后者则主要检查最低年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和休息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等内容。

《检查办法》明确,针对海事劳工条件的检查将分为定期检查、附加检查和临时检查。其中,定期检查每三年开展一次,将对船舶是否满足海事劳工条件标准进行全面检查。附加检查将于船员起居舱室发生实质性改动、发生船员投诉且有证据表明该船舶海事劳工条件存在问题以及检查机构认为应当检查时启动。临时检查则将对刚交付的新船、船舶国籍变更以及船东新承担船舶经营责任等情况展开。此外,《检查办法》还对海事劳工证书的签发、换取、有效期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据悉,为协调海事劳工检查相关工作,交通运输部将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建立定期情况通报、部门联动和应急处理机制,且在必要时开展联合检查。

参与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