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在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以及构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战略背景下,海事诉讼管辖制度作为海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有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之处。本文通过梳理当前国内海事诉讼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建设“一带一路”及海洋强国的战略背景,对国内海事诉讼管辖制度的改进与完善提出几点建议:理顺海事诉讼级别管辖,将所有海商事一审案件纳入海事法院管辖范围,设立高级海事法院,形成相对独立专业的海事法院体系;扩大海事专属管辖,将海事行政、海事刑事案件、陆源污染海域及通海可航水域案件、其他由地方法院审理的海商事案件纳入海事法院管辖范围;明确和重申海事法院地域管辖范围,明确我国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与法律适用相关问题,维护海洋权益,保障海洋主权。以期为完善我国国内海事诉讼管辖制度,构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实现“一带一路”战略提供参考和依据。全文共计8883字。

主要创新观点:

1、理顺海事诉讼级别管辖,将所有海商事一审案件纳入海事法院管辖范围,设立高级海事法院,形成相对独立专业的海事法院体系。

2、扩大海事专属管辖,将海事行政、海事刑事案件、陆源污染海域及通海可航水域案件、其他由地方法院审理的海商事案件纳入海事法院管辖范围。

正文

2012年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2013国家又提出“一带一路”的战略构想,特别是“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建设,成为当前海洋经济发展的总动力。2016年最高院提出建设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海洋在各个国家和经济体的安全、经济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因此通过海事司法维护海洋主权,保障涉海各方的合法权益,为海洋经济保驾护航就成为当前海事司法领域的重要课题。另外随着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海上航运、海上工程建设的蓬勃发展,涉海案件也随之增多,再加上涉海案件本身涉外性强的特点,对人民法院如何积极行使海上司法管辖以及有关法律的一般性规定在涉海案件中如何具体适用,提出了一些需要统一认识的新问题。因此完善合理的海事诉讼管辖制度对于有效发挥海事司法职能,维护海洋主权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海事诉讼管辖制度概述

(一)海事诉讼管辖的概念及特征

管辖权是一国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在诉讼程序领域的集中体现。在司法实践中,管辖权又是启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道闸门,保障当事人正当权利的第一道防线。海事诉讼管辖是指海事法院、地方法院以及其他专门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海事案件方面的分工,以及海事法院相互之间在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方面的分工。(1)海事诉讼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部分,民事诉讼的一般性规定对于海事诉讼是具有约束力,但由于海事诉讼的专门性、独立性、特殊性和涉外性,其管辖制度在很多方面与民事诉讼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因此海事诉讼管辖制度除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及其解释的一般性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中第二章专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对于海事诉讼管辖制度进行专门规范。

(二)我国海事诉讼管辖制度的现状

海事诉讼管辖制度从广义上讲包括国内海事诉讼管辖和涉外海事诉讼管辖。其中国内海事诉讼管辖的内容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但是由于当前我国海商事一审案件均由海事法院管辖(其中有一小部分有地方法院管辖,下文会具体论述),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院只负责海商事案件的二审,所以目前我国海事诉讼并不存在级别管辖的问题。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其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合并管辖。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由于其特殊性,涉及到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四个方面。由于专属管辖为海事诉讼的最主要的特征,因此本文中专属管辖将与地域管辖分开阐述。海事诉讼中绝大多数案件的管辖连接点并不止一个,通常都会涉及到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在《海诉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地域管辖,不限指是人民法院所指的地域管辖,也是泛指所有法律法规(包括国际、国内)的管辖范围。(2)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我国《民诉法》、《海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事案件审理裁决的权力或权限,亦可以称为国际或涉外海事案件管辖权。(3)由于篇幅原因,本文对涉外海事诉讼管辖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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