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下同)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为了推进天津港绿色航运发展和船舶节能减排,南疆海事局采取多项措施推进船舶大气污染控制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提前通过微信平台、海事政务窗口、短信平台、电话、公司走访、现场执法等多种途径开展宣贯,向辖区内到港船舶、船员、航运企业、代理等详细介绍船舶排放控制区的具体监管要求。

二是加强对辖区供油单位的监管。要求燃油供给单位以及油品质量检测单位全部开展了燃油质量自查和检测流程把控,坚决从源头上和监督层面杜绝低质量燃油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三是加强对供受油作业现场监管。督促作业双方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对油品进行现场取样并妥善保存,要求供油单位对油样瓶盖章密封,确保油样真实可靠。

四是加强对到港国内航行船舶燃油质量的监督检查。执法人员重点检查油类记录簿记载是否规范、燃油供应单证和油样保存是否完整、燃油转换时的起止船舶位置和燃油含硫量及低硫燃油使用量是否按规定记录;委托专业检验机构对船舶使用燃油进行现场取样并送专业检测实验室对含硫量等指标进行检测。

五是倡导船舶使用替代措施。鼓励船舶采取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有效的替代措施,减少港内船舶烟气、油气的排放,减少船舶对大气的污染。

下一步,南疆海事局将继续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持续加强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检查工作,确保船舶使用符合方案要求的燃油,力争还港区一片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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