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交通部网站消息,《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称《公约》)关于“财务担保”的第一修正案将于1月18日正式生效。该修正案增加了针对船员遣返和船东责任的财务担保机制,要求船东为所属的每艘船舶提供财务担保,并出具财务担保证书。按照《公约》不优惠条款的规定,修正案生效后将适用于所有国际航行船舶。

鉴于我国针对第一修正案的国家批约和立法工作正在进行,为有效履行修正案,交通运输部近日发出了《关于我国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第一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在我国批约和相关立法工作未完成前,我国国际航行船舶暂时采取商业保险或其他类似的担保形式,可以认可下列两种担保证书或证明文件有效: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或国际保赔协会集团成员出具的符合《公约》要求的财务担保证书,我国合法商业保险公司、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符合《公约》要求的财务担保证书或证明文件。

《通知》要求,各航运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在修正案生效前,办理所属国际航行船舶的财务担保,提供财务担保证书或证明文件,并按规定向公司所在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备船舶财务担保证书或证明文件副本。

另外2016年12月30日,交通部也发布了《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生效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16年11月11日向国际海事组织递交了《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加入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约束。

二、《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享有的海洋权益。对于涉及“公约区域”以及其他任何涉及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排除适用包括仲裁、司法解决、诉诸区域机构或者安排在内的任何第三方争端解决方式,将与直接当事国通过友好谈判协商予以解决。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公约于2017年2月11日对我生效,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现将公约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6年12月30日

公约第十二条有如下规定:

第十二条 强制保险或其它经济担保

一、吨位在300 总吨及以上且悬挂一当事国国旗的船舶的登记所有人,须持有保险或其它经济担保,例如银行或类似机构的保证,以便承担本公约规定的责任;担保数额等同于适用的国内或国际限制机制规定的责任限额,但无论如何不超过根据经修正的《1976 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第6(1)(b)款所计算的数额。

以上,船东需要密切关注就两份公约需要办理的财务担保以及具体流程。

海事劳工公约以及船舶残骸清除公约全文下载地址:

http://pan.baidu.com/s/1mhVI4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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