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相关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南疆海事局依据该规定并结合辖区实际,精心筹划、周密部署,持续加强节前船舶防污染和排放控制区的海事监管工作。

一是做足提前量,加强政策研究。为保障排放控制区相关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南疆海事局组织执法人员对《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进行详细研读,充分领会文件要求,并针对具体实施工作的流程和标准进行了探讨,认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检查要素,确保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打好宣传牌,注重传达落实。一方面,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途径将排放控制区有关要求、冬季恶劣天气预警信息等文件发送给辖区码头,要求码头落实好各项要求,做好各项安全应急准备;另一方面,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积极向船舶和代理发放《海事预防》、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等宣传材料,广泛宣传排放控制区的相关政策法规,要求船舶严格落实有关法律规定,坚决杜绝使用不合格燃油。

三是把好现场关,强化现场监管。执法人员将排放控制区监管工作与日常防污染现场检查有机结合,在防污染现场检查中重点对船舶燃油加装记录的真实性、燃油转换记录与油品检测报告中的含硫量进行认真检查,并现场核实船舶靠港期间所使用燃油质量情况。近日,南疆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一艘船舶现场检查中,发现其存在未按规定保存燃油供受单证、燃油加装记录不规范等多项防污染缺陷,执法人员在对船方批评教育的同时,对其违法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

下一步,南疆海事局将继续严格按照各级关于船舶污染防治的有关要求,不断强化对船用燃油质量的现场监督管理,确保辖区在港船舶燃油质量符合排放标准;同时加大对船舶供受油、回收残油等防污染作业的现场检查力度,有效防治船舶对环境造成污染,保障节前辖区水上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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