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14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在搜寻救助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海上人命救助无偿且优先于财产和环境搜救的基本原则和搜救体制。还增加了外国籍船舶进出领海管理、无害通过、紧追权、驱逐出境等方面的基本制度。

根据意见稿,海上遇险人员有无偿获得人命救助的权利,人命搜救优先于环境和财产救助。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海上搜救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同时,国家设立专业海上搜救队伍,配备专业搜救装备,并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建立海上搜救队伍,参与海上搜救行动。

在乘客知情权方面,意见稿明确,船舶遇险时,乘客有权获知必要的险情信息,并服从船长指挥,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弃船时,船长应当组织乘客、船员依次离船,抢救法定航行资料,船长应当最后离船。

此外,船舶、海上设施以及有关单位、人员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海上险情;船舶、海上设施、航空器及有关单位、人员发现误发遇险报警信号时,应当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并尽快消除影响。

意见稿还规定,遇险船舶、海上设施、航空器或者遇险人员应当服从搜救中心和现场指挥的指令,及时接受救助;对于不配合救助的遇险船舶、海上设施、航空器,现场指挥必要时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搜救行动的中止、恢复、终止决定由海上搜救中心作出。参与现场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可提出中止、恢复、终止搜救行动的建议。

意见稿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中国有关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的国内立法规定,外国籍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可能损害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秩序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拒绝其通过。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可以在领海内划定并公布特定水域,暂停外国籍船舶的无害通过。

——外国籍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应当在海面航行,悬挂船旗国国旗,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外国籍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和港口,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另外,意见稿还规定: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行使紧追权:

(一)违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航行或者停泊的;(二)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作业的;(三)严重妨碍或者危及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秩序的;(四)非法向海域排放污染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五)核动力船舶或者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未依法持有相应证书、文书的;(六)海上交通肇事逃逸的;(七)被禁止离港的船舶擅自离港的;(八)逃避或者抗拒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外国籍船舶航行、停泊、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规章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内水、领海的可以将其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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