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 适用于5000总吨及以上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报告年度所有消耗燃油的航次。

公司应做什么?

• 2018年12月31日前,公司应向船旗国或其授权的认可组织提交适用MARPOL附则VI修正案的每一艘船舶的《燃油消耗收集计划》并获得批准。

• 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经船旗国或其授权认可组织批准的《燃油消耗收集计划》。

• 2020年及之后的每一年3月31日前,应将船舶年度燃油消耗报告提交船旗国或其授权认可组织验证。

• 2020年及之后的每一年6月1日前,每一艘适用船舶应随船携带一份由船旗国或其授权认可组织签发的年度燃油消耗报告符合证明。

实施时间一览表:

除了IMO的全球性船舶油耗数据收集机制,早在2015年4月,欧盟议会及理事会就通过了第2015/757号关于对航运二氧化碳排放监控(产品库 求购 供应)、报告和验证法规(MRV),且已于2015年7月1日生效。欧盟MRV法规有关《监测(产品库 求购 供应)计划》的编写和评估工作也已于2017年12月31日阶段性完成了,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进入第一个报告期,开始实质性的数据监测阶段。

两个机制间存在着相同与不同,如何更好地协调两个机制一直是困扰业界各方的难题。当下,修正案的正式生效已经进入“倒计时”阶段,为协助业界各方提前做好准备,保证修正案的顺利实施,中国船级社(位置 联系)认证管理处主管船舶二氧化碳排放监测、报告和验证科研项目的陈杰军副处长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注意适用范围的不同。IMO的燃油数据收集机制的适用范围与欧盟MRV是不同的,IMO的机制适用于50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包括了5000总吨的船舶。

第二,IMO的机制监测数据覆盖所有航次,监测内容包括油耗、航行时间、航行距离,欧盟MRV所要求的载货量和运输功未被纳入IMO MARPOL公约附则VI修正案的监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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