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注意排放源的不同。欧盟MRV法规排放源是指主机(产品库 求购 供应),辅机(产品库 求购 供应),燃气轮机,锅炉(产品库 求购 供应)和惰性气体发生器,但IMO MEPC282(70)决议中包括但不仅限于此,船公司可根据其管理船舶的特点,增加监测对象的油耗。

第四,验证机构不同。欧盟MRV法规要求无论船旗和船级,《监测计划》和《排放报告》需由经欧盟国家认证机构认可的验证方来进行验证,而IMO MARPOL公约附则VI则要求由船旗国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组织来对《能效管理计划》第二部分进行审批和对每年的《排放报告》数据进行验证。

最后,对于欧盟MRV法规要求的《监测计划》和IMO MARPOL公约附则VI要求的《能效管理计划》第二部分,两者在内容上最大的区别就是IMO要求《能效管理计划》第二部分应有向船旗国主管机关报送数据的流程,而欧盟MRV法规则没有此项要求。因此,

• 对于已经满足欧盟MRV法规的船舶,可在现有《监测计划》的基础上,在F部分-其他信息当中增加数据报送主管机关流程来同时满足IMO的要求,这里需要注意船舶所悬挂的船旗国主管机关对DCS数据报送流程是否有特殊要求。

• 对于仅需满足IMO MARPOL公约附则VI的船舶,公司可以按照IMO MEPC282(70)附表2当中的例子来进行《能效管理计划》第二部分的编写,也可按照欧盟2016/1972实施规则当中的《监测计划》模板来编写《能效管理计划》第二部分,在F部分-其他信息当中增加数据报送主管机关流程,欧盟所提供的版本内容比较细致,对于船上实施的指导性相对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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