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籍船舶检查

对拟驶往上海港黄浦江水域的外国籍船舶,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实施保安专项检查。

船舶保安专项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船舶保安证书、保安记录、连续概要记录、梯口控制措施、登轮人员及行李物品控制、船上限制区域标示及控制措施等。船舶保安检查中将会结合船舶保安相关记录核查在船人员信息和船舶是否携带“低慢小航空器”,核查船舶保安员是否熟悉不同保安等级对应的措施。拟进入上海水域的船舶请自查是否携带“低慢小航空器”,如发现船舶携带“低慢小航空器”,海事将要求船方立即就地处置禁止带入上海或采取其他措施。

船舶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应及时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由海事管理机构当对其重新开展保安专项检查: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 主要航行设备、防污染设备发生故障; 此期间船员信息发生变化。

专项信息报告

拟驶往上海港黄浦江水域航行、停泊或作业的中国籍船舶,应在办理船舶出港报告时向海事机构出示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的《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同时报送经船长签字确认的《船舶信息报告表》《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

外国籍船舶,应在办理出口岸查验手续时提交《船舶信息报告表》、《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和《船舶保安专项检查表》(如经检查)。

船舶离港后因经营需要更改目的港驶往管控水域的,应在进入相关船舶管控水域前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舶信息报告表》《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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