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船源海洋塑料垃圾排放控制

IMO第30届大会要求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考虑制定全球性的解决方案,到2025年实质性减少船舶造成的海洋塑料垃圾污染。为此,本届会议新增该项议题,关注度较高。经过广泛交换意见,并成立工作组专门讨论,委员会审议制定了《应对船源海洋塑料垃圾行动计划》(第MEPC.310(73)号决议),并将原工作项目名称相应修改为“落实船源海洋塑料垃圾行动计划的后续工作”,请海上安全委员会考虑建立失落集装箱强制报告机制,并请各方就行动计划中的优先措施及有关研究成果向下届会议提交建议。委员会还决定成立会间通信组,就开展专项研究的内容、方法等相关事项,以及国际法规完备性和最佳实践开展工作。

根据上述行动计,IMO将在减少渔船塑料垃圾、减少航运塑料垃圾、提高港口接收设施有效性、提高公共意识并加强培训教育、开展船源塑料垃圾研究、开展法律框架完备性分析、继续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合作并开展全球海上垃圾合作伙伴项目以及能力建设等8个方面开展工作。该计划将由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每年进行回顾复审,并在5年后开展一次综合评估。

六、其他

在本届会议,各方对是否禁止在北极水域使用和载运重质燃油的问题仍然存在较大分歧。委员会决定将提交给本届会议的若干文件交由PPR分委会继续审议,完成影响评估方法的制定。此外,基于PPR的工作报告,委员会审议批准了关于散装液体H2S探测设备等的IBC和BCH规则修正案草案,关于高黏度和/或高熔点持久性漂浮物货物残余和洗舱水的MARPOL公约附则II修正草案,以及关于使用电子记录簿的MARPOL公约和氮氧化物技术规则修正草案和配套导则,待下届会议审议通过;批准了《富能燃料及混合物载运导则》(第MEPC.1/Circ.879号通函),并同意在关于液体物质临时分类的MEPC.2通函中增加相应的附件;批准了关于将MARPOL公约附则I要求适用于FPSOs/FSUs的决议(MEPC.311(73));批准了PPR完成的IMO消油剂导则第IV部分,并指示秘书处将该导则前4部分一并编辑出版。

附件

MEPC第73届会议通过或批准的决议和通函

决议:

MEPC.305 (73) 决议——《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关于禁止船舶携带用于推进或操作的非合规燃油);

MEPC.306 (73) 决议——《压载水管理和压载水管理计划导则(G4)》(由MEPC.127(53)决议通过)的修正案;

MEPC.307 (73) 决议——《2018年废气再循环(EGR)排放水导则》;

MEPC.308 (73) 决议——《2018年新造船舶达到的能效设计指数(EEDI)计算方法导则》;

MEPC.309 (73) 决议——《2014年能效设计指数检验发证导则》(由MEPC.254(67)决议通过、MEPC.261(68)决议修订)的修正案;

MEPC.310 (73) 决议——《应对船源海洋塑料垃圾行动计划》;

MEPC.311 (73) 决议——《2018年FPSOs/FSUs实施MARPOL公约附则I要求导则》

通函:

BWM.2/Circ.69——《压载水管理系统设计限制(SDL)及监测指南》;

BWM.2/Circ.70——《压载水管理系统调试试验指南》;

MEPC.1/Circ.795/Rev.3——《防污公约》附则VI统一解释(关于数据收集机制);

MEPC.1/Circ.855/Rev.2——《经修订的2014年能效设计指数检验发证导则》(综合文本,由MEPC.254(67)决议通过,经MEPC.261(68)、MEPC.309(73)决议修订);

MEPC.1/Circ.875/Add.1——《保障船用燃油质量的燃油供应商最佳实践指南》

MEPC.1/Circ.878——《统一实施防污公约附则VI中0.5%硫含量限值的船舶实施计划编制指南》;

MEPC.1/Circ.879——《载运富能燃料及其混合物导则》;

MEPC.1/Circ.880——根据《防污公约》附则VI第18.1条报告合规燃油供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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