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农业部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经2012年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近日以农业部令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6年1月22日发布,1997年12月25日、2004年7月1日、2010年11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渔发[1996]2号)同时废止。

我国是渔业大国,也是渔船大国。据统计,到2011年末,我国渔船总数106.96万艘,其中,机动渔船69.62万艘,非机动渔船37.34万艘。现行《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自1996年6月1日实施以来,在规范渔业船舶登记行为,加强渔业船舶管理,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渔业经济不断发展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渔业船舶管理和登记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频繁渔船买卖、租赁不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异地挂靠现象不断增多,渔船登记与造船审批环节脱节造成“三证不齐”渔船难以消除,执法与管理手段落后等,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渔业生产秩序,也影响了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的顺利实施。

此次《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修订完善,进一步丰富了内容,增强了可操作性,做到既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渔船管理各项制度相衔接,又基本能满足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渔业船舶规范化、信息化、现代化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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