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2月12日从江苏海事局了解到,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MARPOL 73/78》公约附则V2011年修正案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生效。船舶垃圾排放的基本原则由“原则性许可”改为“原则性禁止”,排放要求将更加“苛刻”。

修正案扩大了对船舶垃圾的定义,除厨房垃圾、包装箱袋、废纸、破布、油泥、废滤芯、垫舱物料、衬料外,还将船上动物尸体、食用油、货物残渣以及船员舱室废物也并入船舶垃圾的范畴;同时,修正案也将垃圾排放的基本原则由“原则性许可”修改为“原则性禁止”,从而大大减少污染海洋环境的船舶垃圾数量,达到保护海洋环境的目的。

这就意味着,没有磨碎的食物废弃物、没有夹杂在洗涤水中的货物残余物在特殊区域内被严格禁止排放;经磨碎的食物废弃物必须在远离陆地12海里以上时方可处理入海;所有船舶靠泊或距离海上平台500米范围以内禁止处理船舶垃圾。

据悉,江苏海事局将分别于2013年1月1日、2013年4月1日开始,严格按照修正案要求,对到港国际航行船舶和沿海航行船舶进行监督检查。据统计,江苏海事局辖区全年约有20万艘次海船进出港口。以每艘海船每航次少排放0.5立方米垃圾保守估算,每年将有约10万立方米近总量30%的船舶垃圾被禁止排放入海,对海洋环境和海洋水生物的影响和保护不言而喻。

对破坏环境的行为“零容忍”

从“原则性允许”到“原则性禁止”,虽只两个字的区别,可意义非同一般,意味着管理部门将对破坏水域环境的行为“零容忍”。

水域清洁不仅关系到环境美观,更关系到国计民生。以长江江苏段为例,现有83个区域性饮用水取水口,承担着沿江8市90%以上的饮用水供水。一旦水体受到污染,必将严重危及长江两岸人民生命和生活安全。因此,保护水域清洁,不仅仅是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MARPOL 73/78》公约的要求,更是现实社会的迫切需求。

水运是普遍认为最环保最绿色的运输方式,但船舶航行会带来油污、水上居民垃圾等污染,这些都给水域清洁带来直接威胁。对船舶垃圾实施更严格的排放标准,将会起到保护水域环境的作用,因此对于破坏水域环境的行为一定要加大处罚力度,绝不能手软,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规则的实施,有效保护水域环境,确保水域清洁。

与此同时,要让标准的推行更顺利,还需要相关部门积极宣导,让船员乐于接受。此外,还要给船舶提供便利,比如,发放垃圾袋、在船舶服务区设立油污水和垃圾接收接卸设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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