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国船东互保协会连续获悉,有船舶在中国沿海违规排放含有货物残余的冲洗甲板水而遭受处罚的案例,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船长对于《MARPOL公约》附则V的细则及中国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理解不够充分,导致此类违规行为发生。

案例概况

涉及违规排放的两起案例都发生在散货船上,事发当时两艘船都在中国沿海冲洗甲板,装卸货期间撒落在甲板上的货物残余,随着冲洗甲板水一起流入海中。受到污染的海水被海巡执法总队的空巡固定翼飞机发现,空巡队员对船舶进行多角度拍照和摄像取证,并经AIS确认船名后,报告给当地交管中心,随后海事部门介入调查,并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了相应处罚。在随后的案件调查中发现《MARPOL公约》要求下的垃圾公告牌业已在船上张贴,而且船长对于《MARPOL公约》中规定的排放标准也有所了解,但是船长还是强调,货物残余本身对海洋环境没有毒害影响,船舶排放含有货物残余的冲洗甲板水时,距离“最近的陆地”超过12海里,这是船长在海图上基于当时船位至最近的陆地或岛礁经过确认的距离。至此,调查人员了解到违规排放的根源在于船长对《MARPOL公约》要求下的船舶排放货物残余的细节要求理解出现偏差。

值得注意的是,含有货物残余的清洗水不仅包括洗舱水,还包括冲洗甲板水,实践中散货船进行传统装卸作业,不可避免地会在舱盖和甲板上撒落货物残余。船舶无论在特殊区域内还是特殊区域外排放符合要求的货物残余,首先应保证船舶处于在航状态或在航行中,其次是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

《MARPOL公约》中有关最近陆地的定义为:“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距该领土按国际法划定其领海的基线,以及《MARPOL公约》框架下的一些特殊除外情况(见表1)。

法律规定

中国是《MARPOL公约》缔约国,《MARPOL公约》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于1989年2月正式对中国生效。中国不仅完成了对《MARPOL公约》附则V及其修正案的履约,同时还进一步出台了控制船舶货物残余排放的法律规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九条 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第十五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向海洋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第十六条 禁止向内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 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协会提醒

在上述两起违规案例中,船长忽略了《MARPOL公约》要求的两个细节,即一艘船在锚地冲洗甲板时没有满足在航要求,而且不满足距最近陆地12海里的要求;另一艘船在航,但是在距离上仍然不满足12海里的要求。借此特别明确在《MARPOL公约》中“距最近陆地”是以国际法下划定的领海基线为准,而不是按照海图上标注的实际陆地和岛礁进行测距。中国业已公布领海基点详列于国务院于2015年8月1日发布关于印发《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见表2)。同时,在中国沿海正逐步实现“三位一体”的防污染巡查机制,特别是空巡执法的参与,使得偏远水域重难点水域的防污染监控得以有效开展。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提醒各会员船舶,在进行货物残余包括洗舱水和冲洗甲板水排放时,应遵守相关国际公约和中国法律法规,谨防违规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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