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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详情点击阅读原文)。该《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是我国首部全面规范渔船检验管理的部门规章,也是交通运输部履行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后颁布的首个管理规定。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配套规定,《规定》进一步明确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检验机构职责,明确有关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要求,将有效解决渔船检验中的突出矛盾,促进渔船检验质量和服务能力提升。

  监管模式有创新

  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转前,渔船检验和渔业产业政策的实施紧密挂钩,因此,原来的渔船检验机构具有较浓的行政管理色彩。《规定》按照政事分开的改革原则,使渔船法定检验回归了技术监督管理的属性

  同时,新规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渔船检验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渔船检验监管职责的部门、渔船检验机构的职责分工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总体思路,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由海事局负责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渔船检验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国内渔船检验的监督管理,渔船检验机构负责渔船的检验业务工作。

  《规定》用专章明确渔船检验技术规范的管理,明确了渔船检验技术规范的范围及制定、批准、后评估的管理制度。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具体情况差异较大,新规对渔船检验技术规范制定权限进行下放,明确船长小于12米的渔船,可由省级渔船检验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符合本省实际的检验技术规范。

  检验管理重融合

  商船、渔船检验融合发展,是新规的一大特点。规定明确,渔船检验机构包括中国船级社和地方渔船检验机构。考虑到不同船舶检验机构所能从事的检验业务有差异,以及商船、渔船检验机构的融合,新规在业务范围的划分上参照《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将渔船检验机构同样划分为A、B、C、D四类,这样有利于今后对商船、渔船检验机构实现统一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今后渔船检验活动中将不存在渔业辅助船的概念。根据新规,从事国际航行的渔业辅助船舶的检验适用《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这意味着渔业辅助船舶检验将按照商船管理。

  渔船船用产品如何检验,是渔船检验工作中的一个难点。为了保持商船、渔船检验政策的一致性及船用产品检验的后续融合要求,新规明确,船级社与地方渔船检验机构均可进行渔船船用产品检验

  《规定》还强化了渔船异地检验委托制度。因故不能回船籍港进行营运检验、临时检验的渔船,由船籍港渔船检验机构委托船舶的营运地或者维修地渔船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并提供相应的信息支持。船舶的营运地或者维修地渔船检验机构不得拒绝接受委托。强化异地检验后,渔船检验服务将更加及时、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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