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公开征民意,明确船舶不能用与国家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命名。船舶是各种船只的总称。船舶是能航行或停泊于水域进行运输或作业的交通工具,按不同的使用要求而具有不同的技术性能、装备和结构型式。

意见稿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登记适用本办法。

意见稿规定,船舶取得识别号后,申请登记前,船舶所有人、由船舶建造人等可以申请核定船名。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船名经核定后,在任一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时均可以使用。24个月内未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经核定的船名自动失效。

意见稿明确,船名不得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或者殖民主义色彩、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不良文化倾向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使用的文字。

除经有关机关批准外,船名不得使用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与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与国家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者相似的;与政府公务船舶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申请人户籍地以外的省、市简称加船舶种类组成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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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加快推进船舶行业智能制造示范应用,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在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召开船舶行业推进智能制造现场经验交流会。

工业和信息化副部长辛国斌强调,“十三五”时期是我国船舶工业由大变强的关键期,产业发展已经进入增速减缓期、结构调整期和优势重构攻坚期三期叠加阶段。加快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先进船舶制造技术融合,大力推动智能制造,能够快速提升船舶建造质量和效率,降低成本和资源能源消耗,是增强我国造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也是加速产品创新和智能化发展的重要手段,更是构筑我国船舶行业国际竞争新优势的重要举措。

辛国斌要求各方面要从全面提升船舶行业国际竞争力、建设造船强国的目标出发,扎实推进船舶行业智能制造。加强对船舶行业智能制造的顶层设计和系统指导,编制发布《推进船舶智能制造指导意见》,指导不同基础的造船企业稳步推进智能生产线、智能车间以及智能工厂建设;稳步推进船舶行业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工信部智能制造试点示范2016年专项行动已经启动实施,要指导船舶行业企业立足实际,积极开展试点示范。

另外,辛国斌还要求,在试点示范基础上形成模式加快推广,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和行业共享的数字工艺开发软件、试验平台、数据库和技术标准,构建船舶行业智能制造的标准体系,建设船舶数字化研发设计与制造一体化的新模式。

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智能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聚焦海洋工程装备和高技术船舶等十大重点领域,通过技术改造和工业转型升级专项、智能制造专项等,加大船舶行业的智能制造改造项目、技术攻关、行业标准、新模式和智能制造装备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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