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剂是船舶最常用、也是最主要的四种消防介质之一,是泡沫灭火设备和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泡沫液的认可、检验标准和船上配备时选用标准及在船舶营运过程中的检测要求等历经修订,且常被混淆。现特予以澄清。

船舶建造中的注意事项

选用

1.泡沫液的详细选型应根据其性能、用途、使用场所和需要扑灭的火灾性质确定。此外,还应遵守SOLAS公约和船旗国的规定。

SOLAS公约规定,如拟载运SOLAS公约II-2 1.6.1所述液货以外的能引起额外失火危险的液体货物或液化气体,则应要求采取附加的安全措施,在这方面,闪点低于60℃且符合FSS规定的常规泡沫灭火系统对之不起作用的液体货物(详见IBC规则第17章),泡沫液应选为抗醇型,且泡沫灭火系统的容量和供给率应符合《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1章的规定,除在性能试基础上可以接受较低的供给率之外,设有惰性气体系统的液货船,可以接受的泡沫浓缩液量为能足以生20min的泡沫。

2.除成品油外,闪点超过60℃的液体货物或应符合IBC规则要求的液体货物视为具有较小火灾风险,不要求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保护;载运闪点超过60℃(闭杯试验,由认可的闪点仪测定)成品油的液货船应符合公约10.2.1.4.4和10.10.2.3条的要求以及对液货船以外的货船的要求,但应安装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替代第10.7条所要求的固定式灭火系统。

3.对于载运IBC规则第17章所列闪点不超过60℃(闭杯试验)的散装化学品的液货船,泡沫混合液的供给率应符合IBC规则的规定。

♦ 核查

1.MSC.1/Circ.1312将低倍泡沫液分为A和B两种类型。A类泡沫液指抗醇型或多功能型泡沫液,用于IBC规则第17章表格所列的极性溶剂货物;B类泡沫液指所有常规的泡沫浓缩物,非抗醇型,包括氟化蛋白泡沫浓缩液(FP)与水成膜泡沫浓缩液(AFF),应用于保护原油、成品油和非极性溶剂货物。船上仅需配备一种类型的泡沫浓缩液。对于泡沫不起作用或不兼容的货物,则需提供额外布置。建造检验中,应根据货物类别核查泡沫液的配备是否正确。

2.应根据船舶安放龙骨日期核查《泡沫灭火系统计算书》中采用的标准是否正确;应注意核实认可证书、产品证书(如有)、制造厂质量证明书中标准的正确性及其与计算书的一致性。

3.应核查泡沫液与泡沫系统中泡沫液比例混合装置的混合比是否一致;装置的型式(正压式/负压式)是否与系统的总体设计型式一致

参与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