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50年代中期,我国远洋运输刚刚起步,跑国际航线的船舶只有可数的几艘,所需要的国际航行船舶证书全部委托前苏联船舶登记局代发,这显然不是长久之计。我国船舶登记局成立后,便积极筹划自行签发国际航行船舶证书。

当时,由于国内外政治形势和外部环境的限制,我国还没有参加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也就不能利用公约的多边渠道来实现船舶证书的相互承认和接受。为开展国际运输和对外贸易,交通部与外交部多次商量,决定采取签署双边协议方式加以解决。也就是说,在签订相关协议中加入相互承认和接受对方船舶证书的条款,或者通过外交途经与对方达成专门承认和接受船舶证书的约定。

有了这种冲破美国海上封锁,实现为国际运输服务的方法,船舶检验局时任局长谢中峰便指示我们抓紧行动,力求早日实现。为此,我们走访了对外贸易部等单位,向其有关司局说明情况,希望有关部门予以协助。经过努力,大家在共同对外的原则下,取得了一致意见。

于是,我国外贸部在1958年4月2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通商航海条约第十条就规定,缔约一方主管机关发给的船舶吨位证书和其他船舶文书,缔约另一方有关机关应予以承认。接着,在1960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签订通商航海条约中,也在条约的第十一条写明了相互承认对方证书的条款(见图1)。续后,在1961年2月2日、1962年11月5日和1963年12月5日,分别与阿尔巴尼亚、朝鲜和越南签订的通商航海条约中也都订有类似条款;在1963年3月26日和1964年10月2日分别和加纳及刚果签订的海运协定中,也都增加了同类条款。

图 1

与此同时,我国外交部还专门开展了有关双边相互承认船舶证书的外交活动。他们根据我国国际航行船舶要去的国家,按照先近后远的程序,选定缅甸、印尼、马来西亚、新加坡、巴基斯坦、斯里兰卡、也门和埃及这些国家,由我驻外机构先了解所在国的海运管理情况,包括主管机构及其船舶证书的管理规定,探索建立互认船舶证书关系的可能性。至于欧洲国家,考虑这些国家来华船舶多于我国去的船舶,在遇到麻烦时,可以采取对等措施,迫使他们接受我国的船舶证书。这也不失为一种外交中可以采用的方法,并且在后来与英国打交道中,这一策略还真派上了用场。

有关对国外航运管理情况的了解,在外交部组织下,截止1961年底,我国驻上述国家的使领馆陆续传回了需要了解的情况。在对这些情况综合分析后,将其大致分为三种类型:其一是本国船队很小,且无船舶来我国,对船舶证书的管理也不严格,船舶只要备有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均可顺利进出该国港口,例如也门等;其二是有船舶来我国,他们对船舶证书也有管理规定,又与我国关系友好,其主管部门表示,只要船上有我国主管机关签发的证书,并在有效期之内,进出这些国家港口不成问题,例如巴基斯坦等;其三是经我国使领馆提出,对方同意建立互认船舶证书的关系,如斯里兰卡、柬埔寨、缅甸和印度尼西亚等。对于第三种情况,由于双方都有船舶来往,彼此也都有建立互认船舶证书的需要,我们便商请外交部协助与对方商谈互认船舶证书事宜。

1962年2月7日,我国驻斯里兰卡(当时称锡兰)商务参赞与该国商贸部常务秘书就相互承认船舶证书换文,后来又将这种关系写入1963年7月25日签订的海运协定(见图2)。

图 2

对于柬埔寨,1963年2月9日,我国驻柬埔寨大使馆就互认船舶证书给柬埔寨外交部发去照会,同年5月23日收到复照确认,完成了换文手续,建立起互认船舶证书关系。

对于缅甸,1963年8月28日,在与缅甸的换文中,由我驻缅甸大使李一氓亲自署名,致函缅甸联邦革命政府常任秘书吴梭丁,同日收到复照确认。其中我方致函照会全文如下:

缅甸联邦革命政府外交部常任秘书吴梭丁阁下:

我荣幸地提到中缅两国政府代表最近举行的关于两国政府相互承认船舶证书的谈判。基于这一谈判,双方已获致下述谅解:

一、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缅甸联邦间的经济合作,发展两国商船的友好往来,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相互承认由对方主管机关核发的下列船舶证书:1.适航证书;2.吨位证书;3.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4.乘客定额证书;5.船舶安全证书;6.船舶安全设备证书;7.免除证书;8.船舶起重设备检验簿;9.船级证书;10.蒸汽锅炉检验簿;11.冷芷设备入级证书;12.船舶无线电报安全证书;13.船舶无线电话安全证书。

二、双方主管机关应相互提供其所核发的船舶证书样本。

我荣幸地建议,如果上述谅解能为缅甸联邦政府所接受,则本照会及贵国政府关于此事的复照即将成为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该协议自贵国政府所发照会之日起生效。

阁下,请接受我的最崇高的敬意。

中国大使李一氓

一九六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于仰光

缅方复照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缅甸特命全权大使李一氓阁下:

我荣幸地通知您,我已收到阁下今天的照会,内容如下:(如上李一氓大使照会,此略)。我荣幸地对上述谅解加以证实。

据此,阁下的照会以及本复照将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这一协议自本日起生效。

阁下,请接受我的最崇高的敬意。

常任秘书吴梭丁

一九六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于仰光

对此,我们在接到外交部通知后,便将照会中提到的船舶证书两套交由外交部转我国驻缅甸大使馆。一套由使馆转交缅方,另一套留使馆备查。其中的两张入级证书属于商业行为,不属于政府行为,不需要两国政府相互承认,一并提供有画蛇添足之嫌。

对于印度尼西亚,1962年2月1日,我国驻印尼大使馆商务参赞刘今生(图3前排左起第二人),约见印尼航运部部长首席助理斯里约诺海军上校,谈到要加强两国商船往来,斯里约诺表示有同样愿望,刘参赞随即顺水推舟,提议相互承认船舶证书,斯里约诺表示同意,可与其航运局商谈。2月9日,刘参赞与印尼航运局局长沙朗尚海军少校、副局长达尔塔纳、检查处处长汗沙和副处长苏玛沃会谈。印尼方面拿出必需检查的六种证书清单,并要我方提供船舶证书样本。沙朗尚并表示,立即通知港口,不管国际规定如何,只要符合中国关于船舶证书的规定即可。2月15日,刘参赞将换文草稿交给沙朗尚,他同意立立刻报告部长,并请示外交部。2月26日,沙朗尚答复换文需由外交部办。2月28日,刘参赞又约见印尼外交部对外经济关系司代司长阿末本生和助理哈第诺多。阿末本生表示,我方提出的换文草稿已看过,没有意见,可以由我国驻印尼大使给印尼外交部发照会。

图 3

如此,我国与印尼达成口头协议,是否完成了换文手续,我手头没有资料。但在1965年7月24日签订的中国印尼海运协定的第六条规定:任何一方主管机关发给的船舶吨位证书以及其他船舶证书和技术文书,缔约另一方应该予以承认。缔约双方应将本国船舶证书样本送交对方。

就这样,船舶检验局代表国家签发的船舶证书,通过船舶检验局的精心策划和外交部的大力支持,伴随着悬挂五星红旗的我国船舶走向了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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