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长江三峡。 隗传学 摄

自古以来,长江等内河水运在我国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尤其是长江航运的兴起和繁盛,为中华民族的形成、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早在7000多年前,先辈们就驾着独木舟开始了原始的航行,从此长江等内河担负起横贯中华大地,畅达大江南北的大量物资与旅客运输,在我国水运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历代对于长江等内河水运管理十分重视,尤其是到了唐代,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比较全面实行水运管理的朝代。

唐以前的水运管理,仅限于官办航运的领导和组织及对商民舟船的征税,尚没有水运交通的律令,进入南北朝以后,各代虽在建康设立“津主”一官,除掌征税外,还检查船只是否装载有禁运物品与罪犯,但此管理也只囿于港口码头。唐代不仅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水运管理制度,还将水运管理提到法律的高度,揭开了我国古代内河水运管理立法的第一页,使长江等内河水运管理更加完善。

 

长江万里图。 

完善的管理机构

为了加强水运管理,唐政府设立了自上而下完备的行政管理和执法机构,其管理水运事务的机构共有三大部分:即尚书省工部所属的“水部”和独立机关“都水监”与中央派出的“水陆转运使司”或“诸道转运使司”。

水部直属尚书省工部,它的最高职官是水部郎中及副职员外郎。史料载,其职权是:“掌天下川渎、陂池之政,以导达沟洫、堰决、河渠。凡天下舟楫、溉灌之利,成总而举之……”显然,水部是关于水流与舟楫航运的立法与行政审查的国家最高官署。

都水监也称将作都水监,是尚书省六部以外中央一级的专门水运管理机关。据《唐六典》记载其职权范围是:“都水使者二人,正五品上......都水使者掌川泽津梁之政令,总舟楫、河渠三署之官署。辨其远近而归其利害,凡渔捕之禁,卫虞之守皆由其属而总制之……”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为:“都水监:使者二人、丞二人,主薄一人,録事一人,府五人,史十人,亭长一人,掌固四人。”使者所属下辖机构和人员:舟楫署、河渠署、诸津,总计336人。各地河渠中还设置的渠长和斗门长。都水监机关的权限与管理事项基本上与水部相同,但二者职权的性质却是不同的,都水监及其使者是监督、巡视水流、河堤、航运与津梁的特派行政机关与官吏。大部分的监督与行政管理的任务由都水监执行,所以下属机关有较多的官吏。

水陆转运使司或“诸道转运使司”,是中央的派出机构,其最高长官是转运使,也是构成长江航运的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为长江航运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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