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是新年首个工作日,在国际航运界举足轻重的波罗的海航运公会 (BIMCO)主动上门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商谈合作事宜。这是因为,中方起草的标准新造船合同(被称为“上海格式”)得到了中外造船企业的广泛欢迎,“权威性”直逼波罗的海航运公会的版本。“上海格式”造船合同的诞生和推广,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崛起的有力信号,也成为打造成熟航运软环境、强化航运软实力的“重头戏”。

  国际航运规则标准的话语权,长期掌握在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手中。BIMCO一直是业界权威,曾经制订过一系列国际航运标准合同。2007年,BIMCO颁布 《标准新造船格式合同》,但在亚洲地区推广时遭到冷遇,因为这一格式合同甚少考虑亚洲众多造船企业的立场,许多条款明显偏向作为买方的欧美船东。

  近年来,亚洲已经后来居上,成为世界造船业中心。截至去年,中国接的造船订单量已居世界第一,占全球造船业市场份额近35%,此外,韩国约占33%,日本约占23%。忽略亚洲这些造船大国的实际情况而制订的标准,在市场上自然“吃不开”。

  就在BIMCO版的格式合同推出不久,2007年底,中国造船工程学会上海活动中心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开始广泛征求航运公司、造船企业、法律界人士的意见,研究起草中国标准的造船合同。

  历时3年共10次修改,“上海格式”造船合同终于问世。这一格式合同不仅充分吸纳了我国通用造船合同和大部分国际标准造船合同的优点,而且考虑了国际船舶市场的周期性变化和国际海事界陆续推出新规范、新标准的现状。该合同既适用于大型船舶建造,也适用于内河船舶建造,具有较强的指导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去年,“上海格式”在浙江、江苏和广东的推介活动中,受到造船企业欢迎。在他们看来,“上海格式”更符合中国的行业实践和惯例。比如,BIMCO版的格式合同中,新造船的航速如达不到技术说明书上的保证航速,就采取 “减法罚款”,但如超过却没有奖励,而在“上海格式”中,如实际航速超过保证航速,买方应向建造方支付一定的奖励款项。传统格式中,晚交船有罚款,而“上海格式”增加了提前交船有奖励的规定。

  “上海格式”的迅速普及,引起了BIMCO的重视。去年,BIMCO主席罗伯特·劳伦司·梅叶和秘书长特宾·C·斯堪内德来上海宴请中国标准造船合同研究小组成员,明确提出要进行双赢的合作。昨天,双方又在沪召开研讨会正式讨论合作事宜,并考虑合作制订发布一个BIMCO-CMAC新造船合同,这对繁荣世界造船业,扩大BIMCO在中国乃至亚洲的影响力都大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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