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运输船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21号) 和《关于印发促进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水发〔2010〕273 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有关规定,为规范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木办法所称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预算安排的,用于鼓励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贴对象是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在2010 年6 月5 日至2012年6月30 日期间将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拆解报废并购建新船的船舶所有人。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更新的补贴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申请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更新补贴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拟报废的船舶为2010年6 月5 日前己取得国内、国际运输经营资格的1000 总吨以上(含1000 总吨)的中国籍老旧运输船舶(单壳油轮除外)。
2.该船舶持有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3.该船舶按交通运输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 年第14号)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提前2 年—10 年( 含2年、10年)拆解。
4.该船舶于2010年6月5 日至2010年12月31 日在有关部门认可的国内船舶拆解企业拆解完毕。船舶拆解企业的认定按照商务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发展拆船业的若干意见》(商产发〔2009〕]614 号)有关规定执行。
5.拟报废船舶的所有人在2010 年6月5 日至2012年6月30 日期间,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0—2007)要求的二级Ⅲ类以上船舶制造企业签订造船合同,并建成取得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入级证书且不小于原报废船舶吨位(总吨)的中国籍船舶。
6.新建船舶与报废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相同。
(二)补贴标准根据所报废船舶确定,按以下公式计算:
单船补贴金额 二 补贴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其中:补贴基数为0.1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
船龄系数按船舶拆解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计算提前淘汰的年限,对应《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船龄系数表》(附1)确定;
海船船舶类型系数:客船、液化气船、化学品船、油船、推 (拖)轮为1.5,集装箱船、冷藏船、多用途船、滚装货船为1.2,散货船、杂货船、其他货船为1.0,驳船为0.6;
内河船船舶类型系数:在同类型海船基础上乘0.7
第五条 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的补贴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申请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补贴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拟报废的船舶为2010年6月5日前己取得国内、国际运输经营资格的600载重吨以上(含600载重吨)的中国籍单壳油轮。
2.该船舶持有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3.该船舶为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并在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2009年第52号)确定的淘汰范围内的,按该公告规定的限期淘汰时间提前1年—10年(1年、10年,下同) 拆解;
该船舶为国内航行单壳油轮,但在《关于发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确定的淘汰范围以外的,按《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提前1年—10年拆解;
该船舶为国际航行单壳油轮的,按《经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规定的限期淘汰时间提前1年—10年拆解。
4.该船舶于2010 年6 月5 日至2011年12 月31 日在有关部门认可的国内船舶拆解企业拆解完毕。船舶拆解企业的认定按照商务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发展拆船业的着干意见》 ( 商产发〔2009〕 614 号)有关规定执行。
5.拟报废船舶的所有人在2010 年6月5 日至2012年6月30 日期间,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木要求及评价方法》( CB/T3000-2007 )要求的二级Ⅲ类以上船舶制造企业签订造船合同,并建成取得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入级证书且不小于原报废船舶吨位(总吨)的中国籍油轮。
6.新建船舶与报废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相同。
(二)补贴标准根据所报废单壳油轮确定,按以下公式计算: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其中:补贴基数为0.1万元;
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
船龄系数按船舶拆解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计算提前淘汰的年限,对应《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船龄系数表》(附1)确定;
船舶类型系数:海船为1.5,内河船为1.05,油驳在上述基础上乘认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