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情况

船舶设计与建造
1)IMO GBS
SOLAS II-1,PART A,3-10
适用于2016.7.1以后签订合同船舶或2017.7.1以后安放龙骨船舶或2020.7.1以后交船,150米以上油船和典型散货船

• IACS HCSR
计划2013年年中通过,预计一年后即2014年中生效:对于2014年?签订合同的150米以上油船和90米以上典型散货船

• SCF
满足IMO GBS要求的独立第三方船舶建造档案体系

(2)GHG/EEDI
如7月MEPC 62通过,则正常将于2013.1.1生效(签订合同船)

(3)BWM公约
预计今年年底达到生效条件,12个月后即2012年年底将生效

(4)Sox,
73/78 MARPOL公约附则Ⅵ第14条及MEPC第58次会议规定了船舶燃油硫含量标准:
在全球范围内一般标准:
-在2012年1月1日前,全球降至4.50%;
-自2012年1月1日起,3.50%;
-自2020年1月1日起,0.50%。对该实施日期的可行性将在2018年之前调查结果而定,如调查结果认为不可行,则延迟至2025年起实施。
在SECA区域内:
-在2010年3月1日前,1.50%;
-自2010年3月1日起,1.00%;
-自2015年1月1日起,0.10%。

(5)NOx,
MARPOL附则Ⅵ第13条(3)(a)及MEPC第58次会议(MEPC 58/23/Add.1)对NOX排放标准进行了规定 ,排放分三个阶段:
Tier I: 2011.1.1前,全球区域。
Tier II: 船舶建造年限:2011.1.1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上的柴油机
排放标准:14.4 g/kW.h,n<130 r/min(n为转速,下同)
44.0×n(-0.23) g/kW.h,130 r/min ≤ n <2000 r/min
7.7 g/kW.h,n≥2000 r/min
航区要求:全球区域
Tier Ⅲ: 船舶建造年限:2016.1.1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上的柴油机(船长24米及以下的娱乐船舶的柴油机及用于主推进的、名牌上总功率在750KW以下船舶柴油机可免除)
排放标准:3.4 g/kW.h,n<130 r/min(n为转速,下同)9.0×n(-0.2) g/kW.h,
130 r/min ≤ n <2000 r/min2.0 g/kW.h,n≥2000 r/min
航区要求:NOx排放控制区(NECA)

(6)PSPC
对原油船货油舱要求的内容-2012生效

(7)其他
Ship Recycling公约、极地船规则(2012年完成,2014年生效)、噪声规则(2012年完成,2014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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