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09年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 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参与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