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天津3月1日电 (刘家宇 马艳玲)为杜绝非法排污,有效保护海洋,天津3月1日出台“新政”,规范进出港船舶污染物排污。

《关于规范天津港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活动的通知》对进出天津港船舶提出以下5点要求:

对于下一港靠泊国内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离港前残油存量不得超过10立方,污油水存量不得超过20立方;对于下一港靠泊国外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残油、污油水必须全部回收处理;对于国内航行的船舶,离港前残油存量不得超过5立方,污油水存量不得超过10立方。

所有船舶离港前垃圾必须全部回收处理;不具备岸上接收设施的石油、化工码头,作业期间不得采用船舶旁靠方式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天津南疆石油化工码头具备岸上接收设施,必须采用陆地管线接收至南疆污水处理所。

当日,天津港船舶污染物接收摇号制度亦正式实施。天津海事局将天津港水域分为4个区块,并将天津港12家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按照能力等级由高到低分为甲、乙、丙、丁四级,通过抽签的方式分配到各个区块,方便为不同大小、不同种类的船舶提供服务。天津海事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方式能提高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效率,且有利于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为进出天津港的船舶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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