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中船股份     证券代码:600072     编号:临2011-0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有新提案提交表决。2011年5月23日,持有公司40%股份的股东—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在?2010?年度股东大会上增加《关于增补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经公司五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该提案提交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的召开、出席情况

  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1年6月7日上午8:30在鲁班路600号江南造船大厦召开。参加会议并表决的股东有83人,所持股份为166,987,419股,占总股本398691322股的41.8839%。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黄成穗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议案通过书面表决方式进行。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66,987,419股,同意:166,968,608股, 占99.9887%;反对:2,879股,弃权:15,932股。

  2、审议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66,987,419股,同意:166,968,417股,占99.9886%;反对:3,070股,弃权:15,932股。

  3、审议2010年度财务决算方案(预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66,987,419股,同意:166,965,378股,占99.9868%;反对:6,109股,弃权:15,932股。

  4、审议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66,987,419股,同意:166,968,928股,占99.9889%;反对:2,750股,弃权:15,741股。

  本公司2010度共实现净利润44,273,122.27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340,359,103.57 元,按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减本年度已分配利润 36,244,666.00元,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提取盈余公积计6,446,244.46元,上述盈余公积提取后,公司本年度实际未分配利润为341,941,315.38元,累计资本公积金为537,270,796.56元。本年度拟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2010年年度公司总股本398691322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2股,待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后,公司资本公积金余额为457,532,532.56元,公司总股本为478429586股。不实施利润分配。

  5、审议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66,987,419股,同意:166,965,396股,占99.9868%;反对:6,091股,弃权:15,932股。

  6、审议关于改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2011年财务审计机构的预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66,987,419股,同意:166,959,689股,占99.9834%;反对:6,098股,弃权:21,632股。

  公司2011年度改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其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35万元(不含为公司服务所需的差旅费)。

  7、审议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492,769股,同意:7,180,206股,占95.8285%;反对:181,315股,弃权:131,248股。

  8、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预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66,987,419股,同意:166,959,756股,占99.9834%;反对:6,031股,弃权:21,632股。

  9、审议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预案

  1)选举孙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66,987,419股,同意:166,953,996股,占99.9800%。2)选举曾祥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66,987,419股,同意:166,865,642股,占99.9271%。

  3)选举周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66,987,419股,同意:166,851,934股,占99.9189%。

  4)选举李俊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66,987,419股,同意:166,861,465股,占99.9246%。

  会议还听取了公司201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李备战、杨芸律师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二0一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6月7日

参与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