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内造船巨头西霞口船厂起诉西特福、瓦锡兰两大外国企业的案件再起波澜,引发了对国内造船业现状的又一轮思考,而我国船企在世界造船工业争取话语权的行为也得到了各方关注。

  西霞口方面透露,2006年西霞口船厂接受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12500吨多用途船订单,装配西特福指定采购的两台芬兰瓦锡兰发动机,结果,由于多次试船达不到额定功率,遭西特福弃船,西霞口船厂损失千万元。事后经第三方机构鉴定,西特福指定采购的两台芬兰瓦锡兰发动机均为“以旧充新”的发动机。

  西霞口方面认为,供应商供应二手发动机却不明确告知船厂,这属于重大欺诈。随后,西霞口船厂以两大跨国公司诈骗为由,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大跨国公司赔偿损失。然而,从青岛海事法院受理一开始,两大跨国公司就提出“中国法院无权受理”的管辖权异议。2011年11月,荷兰西特福、瓦锡兰芬兰、瓦锡兰上海向青岛海事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11月21日被驳回后,三被告又上诉至山东省高院,坚持“中国法院无权管辖”。今年3月13日,山东省高院终审裁定:西霞口船厂以商业欺诈为由,提起与三大公司的侵权责任纠纷,应该由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海事法院管辖,驳回西特福、瓦锡兰芬兰、瓦锡兰上海的管辖权异议。

  西霞口船厂相关负责人透露,今年5月14日、6月15日、7月16日,青岛海事法院连续三次开庭,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配合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并于今年4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坚持“中国法院无权管辖此案”,应该提交伦敦国际仲裁委员会。受此干扰,青岛海事法院不得不暂停审理程序。对于“二手发动机”的问题,瓦锡兰方面相关负责人日前在接受采访时并没有正面回答,而是将问题引向西霞口船厂与船东的弃船纠纷,对于管辖权异议多次被驳回的情况也没有做过多解释。

  业内人士认为,外企与国内企业的民事纠纷正在迅速增加。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当中国公民或者外国公民的权利在涉外民商事纠纷中受到侵害时,无论是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还是其他商事纠纷,我们都应当为他们提供一个运用法律公正解决争议的平台,提供可以救济自己权利的渠道,这个平台或渠道可以是诉讼也可以是仲裁。

  在关于本案的建议书上,多位专业人士表示,本案涉及的是西霞口公司与西特福公司和瓦锡兰集团之间的侵权纠纷,且该纠纷在他们的约定仲裁事项之外,而青岛海事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最高院审理认为,三大被告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7月31日裁定这起跨国官司由最高院提审。据西霞口船厂法律顾问刘玉宁介绍,最高院将于9月13日开庭,若最高院裁定中国法院有权管辖此案,那么这起跨国官司将由青岛海事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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