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新建散货船舶的历史情况介绍

我司全资子公司舟山中昌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舟山中昌”)于2010年拟新建2艘4.75万吨级散装货轮,经我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新建2艘4.75万吨级散装货轮的议案》(参考公告编号:临2010-31、临2010-32),舟山中昌通过向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租赁”)融资租赁的方式交由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重工”)新建2艘4.75万吨级散装货轮。

2014年考虑到航运市场持续低迷,运力供过于求短期内不会得到实质性改善,为降低公司运营风险,同时适应公司船舶更新换代的需要,经我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调整新建船舶计划的议案》(参考公告编号:临2014-009、临2014-010、临2014-011),新建船舶计划变更为舟山中昌通过向民生租赁融资租赁的方式交由东方重工新建1艘4.75万吨级散装货轮,根据相关合同约定,船舶建造项下的船东权利全部转让给民生租赁。

二、新建散货船舶的最新进展情况

2015年3月4日,东方重工实际控制人JES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发布公告,子公司江苏东方重工因造船业疲软及内部管理不足导致“重大财务损失”,其已就东方重工资产和债务重组事宜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交了相关申请。

根据JEHIC10-812号船舶建造合同(即上述的1艘4.75万吨级散装货轮建造合同)第12章关于“卖方的违约及合同中止/终止”条款的约定,鉴于东方重工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相关船舶建造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东方重工恶意逃避债务且目前失去继续履行合同能力,买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2015年3月9日,民生租赁和舟山中昌正式向东方重工发送《JEHIC10-812船解除合同通告函》,明确自该函发出之日起,民生租赁和舟山中昌正式解除JEHIC10-812号船舶造船合同,并通知东方重工在收到该函的通知五日内,立即无条件退还已支付的全部预付款项及相应的利息共7000多万元。同时,民生租赁向东方重工履约保函开具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索赔上述资金,要求该行按照预付款保函无条件地支付上述全部预付款项及相应的利息。

三、该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舟山中昌通过向民生租赁融资租赁的方式交由东方重工新建该散货船舶,由民生租赁向东方重工及其履约保函开具银行索赔全部预付款项及相应的利息,其中舟山中昌投入船款2625万元,在民生租赁索赔收回造船相关资金后将相应金额归还舟山中昌。

目前有关方的相关程序仍在进行中,公司将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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