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附则

(四十二)对本规范条件的第五至第十条、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应按照CB/T 3000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四十三)本规范条件所引用的标准均以最新有效版本为准。

(四十四)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四十五)本规范条件自2018年 月 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船舶行业规范条件》(2013年第55号公告)和《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第45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

1.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

2.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年度自查自评报告

3.船舶行业规范企业变更申请报告

附件2

《船舶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船舶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自2014年正式实施以来,已组织申报、评审并公告了4批符合《规范条件》企业名单(以下简称:规范企业),对推动船舶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化解船舶行业产能过剩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加强对规范企业的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6年又印发了《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行业发展面临的新的形势和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在对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实施工作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规范条件》及相关支撑标准的修订工作。

一、修订工作过程

2017年8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组织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船级社以及相关单位专家成立专题工作组,对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实施工作进行全面评估,经过反复研究和专题研讨,于2017年12月底形成了《船舶行业规范条件评估报告(初稿)》,并形成了《船舶行业规范条件》修订思路与重点。

2018年2月6日,装备工业司在2018年船舶行业管理工作座谈会上就《船舶行业规范条件评估报告(初稿)》和《船舶行业规范条件》修订思路与重点,听取了参加会议的12个省级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2个市级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船舶行业组织的意见。

2018年2月下旬,在对各方面反馈意见整理汇总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工作组修改完善了评估报告初稿和《规范条件》修订思路及重点。

2018年3月上旬,受装备工业司委托,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船级社联合下发《关于请协助做好<船舶行业规范条件>总结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征求有关地区船舶行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及企业的意见,并通过中国船协微信公众号广泛征集对《规范条件》的修订意见。

2018年4月下旬,在对各方面反馈意见整理汇总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规范条件》产业政策评估研究报告,并起草形成了《船舶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修订)》(初稿)。经装备工业司组织研讨,5月上旬形成了《船舶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8年5月17日,装备工业司就《船舶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修订)》进行第一轮征求意见,范围包括14个省级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2个市级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7个央企集团公司以及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造船工程学会、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和中国船级社。

2018年5月29日,装备工业司组织召开船舶行业规范条件修订工作专题座谈会,进一步听取意见,来自9个省级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6个中央企业集团以及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和中国船级社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后,综合会议讨论情况和征求意见反馈情况,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船舶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二、修订工作思路和工作原则

(一)工作思路

通过提高行业规范条件的标准,进一步强化国家产业政策、规划、标准的引导作用,加强船舶行业管理,深化船舶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做优做强,推动船舶工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战略思想,紧紧围绕建设制造强国和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船舶工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落实船舶工业转型升级的具体要求。

二是进一步提高船舶行业规范条件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动态调整。同步修订规范条件和相关支撑标准,并采纳国家和其他管理部门(环保、安全等)对船舶生产企业的最新管理要求;

三是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将《管理办法》和《规范条件》合并修订为一个文件。

三、内容结构

《船舶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要求、生产设施/设备和计量检测要求、建造技术能力要求、技术创新和产品要求、人员要求、质量/节能和职业健康保证体系、安全生产/环保和社会责任、监督管理、附则共10章45条。

四、主要修订内容

1、 第一条,增加了有关船舶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2、第二条,增加了《船舶工业深化结构调整加快转型升级行动计划2016-2020》(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中关于两化融合、品牌建设等相关要求。

3、第三条,合并增加了《管理办法》的相应内容。

4、第五条,根据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情况,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5、第七条,要求岸线和土地同样具有合法使用权。

6、第十条,删除了具体检测设备测厚仪。

7、第十二条,增加了“建立生产工时管理体系”,以便对船舶建造的生产工时进行统计。

8、第十四条,根据《行动计划》中信息化的相关要求,提高了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普及率,数字化设计工具普及率和关键工艺流程数控化率的指标要求,分别提高5个、5个和10个百分点,并要求取得应用效果。

9、第十五条,根据CB/T 4335《船舶建造技术水平评估方法》的修订情况,将“造船综合能耗每万元增加值”改为“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将“分段上船台(进坞)无余量制造率”改为“分段(总段)上船台(进坞)无余量制造率”。

10、第十六条,新增加了有关推进智能制造的相关要求。

11、第十八条,根据《行动计划》中提出的品牌建设要求,增加了“鼓励企业打造国际知名品牌产品”。

12、第二十条,根据《行动计划》中提出的积极发展“互联网+”与服务型制造的要求,增加了“鼓励企业从制造向“制造+服务”转型升级”。

13、第七章和第八章,将与企业内部管理密切相关的质量、能耗和职业健康合并为第七章“质量、节能和职业健康保证体系”,将涉及公共管理的安全生产、环保和社会责任合并为第八章“安全生产、环保和社会责任”,相关的条号对应进行调整。

14、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建立质量、能源、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的标准分别为ISO 9001或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ISO 50001或GB/T 23331《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ISO 45001或GB/T 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ISO 14001或GB/T 24001《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对相关管理体系应为“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条文中增加相应的表述。

15、第二十七条,将“质检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任职资格”改为“质检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任职资格和能力”,将“建立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体系”改为“建立、实施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制度”。

16、第二十八条,单列能源管理体系,增加能源评审和制定能源管理目标的要求。

17、第二十九条,将OHSAS 18001改为新版的ISO 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

18、第三十一条,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将“应通过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改为“应通过环境保护验收”,以强化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

19、第九章的名称由“规范管理”改为“监督管理”,将《管理办法》第四条至第二十三条与《规范条件》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二条合并修订为现在的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九条。

20、第三十九条,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2款“两年以上无交付船舶,且无新接船舶订单的”修改为“两年以上未交付民用船舶或无新接民用船舶订单的”。将原第3款“已停产,并宣布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修改为“生产经营处于非正常状态,已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的”。

21、第四十一条,将“列入公告的企业名单将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改为“列入公告的企业名单将作为相关政策优先支持的基础性依据”,删除“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相关政策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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